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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基層組織,鼓勵里長及民政人員積
極推行區里業務工作及慰勉服務資深績優鄰長,以提高服務熱忱,發
揮里組織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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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表揚對象如下:
(一)現任里長、鄰長。
(二)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及區公所從事民政業務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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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表揚標準如下:
(一)特優里長:
1.現任里長且擔任該職務連續四年(或一屆)以上。
2.推行里政及執行上級交辦事項,績效優異。
3.熱心為民服務,有具體事蹟,足為楷模。
(二)績優鄰長:
1.品德優良、協助地方建設、熱心為民服務,推行里民大會或基
層建設座談會、禮儀範例及端正禮俗宣導等具體事蹟,堪為里
鄰楷模者。
2.擔任鄰長職務二年以上。
(三)資深鄰長:連續服務滿二十年以上未曾受本項表揚,且為現任鄰
長。
(四)績優民政人員:
1.民政服務年資累計五年以上,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
年列乙等以上者。
2.工作勤奮、積極進取、品德優良且無不良嗜好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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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揚人數:
(一)特優里長:以前一年十二月底之里數為基準,里數十五里以下表
揚一名;十六里至三十里表揚二名;超過三十里表揚三名。
(二)績優鄰長:以前一年十二月底里之鄰數為基準,鄰數二十鄰以下
表揚一名;二十一鄰至三十五鄰表揚二名;超過三十五鄰表揚三
名。
(三)資深鄰長:為現任鄰長,連續服務二十年以上且未曾受本項表揚
,不受人數之限制。
(四)績優民政人員:臺中市政府民政局提報數名,各區公所提報一名
。
1.由臺中市政府民政局組成評審小組擇優提報內政部接受表揚,
其餘人員由本府辦理表揚。
2.前述接受本府表揚人員,若有第五點第二款之情形者,則由該
所再行提
報符合人員接受表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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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下列情事者,不予表揚:
(一)最近三年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分確定。
(二)最近五年內曾接受本項表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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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區公所推薦特優里長、績優民政人員,未符第三點服務年資者,得
於員額分配數內,酌予遴薦服務二年以上並有確實具體優良事蹟者報
本府表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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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區公所應將符合本要點規定之特優里長、績優與資深鄰長及績優民
政人員分別依附件格式,送本府審查辦理表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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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本要點表揚人員,由本府頒發獎狀及紀念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