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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
民國 104 年 11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目的:
    為積極照護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身心健康,推動公教人員
    自主健康管理,預防疾病發生,期達到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之效,進而
    營造一個健康有活力的組織,以提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貳、適用對象、補助金額:
    一、每年健康檢查費補助新臺幣16,000元之適用對象
       (一)一級機關首長、副首長、主任秘書
       (二)薦任第9職等以上二級機關首長及各級學校校長
       (三)府本部全部人員(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簡任
             第12職等之參事、技監、顧問及簡任第10、11職等之參議等
             )
       (四)簡任第10職等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上主管人員(如督察長
             )
    二、簡任第10職等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上非主管人員(如警政監、
        專門委員等),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16,000元或每
        年補助健康檢查費新臺幣8,000元。
    三、警察及消防機關40歲以上編制內外勤人員,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
        檢查費新臺幣7,000元或每年補助健康檢查費新臺幣3,500元。
    四、其餘各機關、學校40歲以上編制內公教人員,每二年補助一次健
        康檢查費,每次補助新臺幣3,500元。
    五、各機關、學校未滿40歲之編制內公教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
        ,得以每二年一次公假登記一天前往受檢,並須受檢人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


參、經費來源:
    所需經費由各機關學校相關預算項下勻支。


肆、實施方法:
    一、受檢人員須事先向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提出公假申請,並辦妥請假
        手續方得前往檢查。
    二、受檢人員以不影響公務或教學為原則。
    三、實施健康檢查之項目,由受檢人員依補助額度及個人健康狀況,
        自行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限於醫院及教
        學醫院)、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
        之診所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
        實施之。
    四、健康檢查費用由受檢人員先行負擔,於當年度內填寫補助費申請
        表並檢附醫療院所或機構之健康檢查繳費收據正本,向人事單位
        申請補助。
    五、實施對象於年度內已申請他項健康檢查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項
        補助。


伍、本處理原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