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安定本市各級學校護理人員專
注本職工作、提昇護理人員工作士氣,辦理本市所屬學校護理人員之
職務遷調,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規定暨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
關學校公務人員職務遷調要點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職務請(遷)調,指本市各級學校編制內同職級護士或護
理師職務之請(遷)調(含單向調)。
前項職務之遷調得免經甄審(選)程序,由本局逕行核定。
三、各校下列人員不得實施職務遷調:
(一)未銓敘護理人員。
(二)留職停薪尚未復職。
(三)最近三年內將屆齡退休人員。
四、本遷調作業由本局主辦,以每年暑假期間辦理1次為原則,並得視各
校出缺情況或本市公務護理人力諮詢委員會決議調整辦理期程及次數
,非於請(遷)調作業辦理期間,所屬護理人員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提
出調動申請。
五、辦理請調人員,應符合左列條件。
(一)在原校任職滿三年以上。
(二)請調人員最近三年年終考績列乙等以上,最近一年未受懲戒處分或
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
但因組織編制裁併辦理移撥遷調者,不受前項及第四點規定之限制。
六、遷調作業程序,依下列方式由本局辦理。
(一)受理請調:由請調人檢附申請表(如附表)、請調原因證明各乙份
(需檢具證明),陳報各校校長同意後,由服務學校人事單位函報
本局辦理。
(二)審議作業:由本局依據申請表、請調原因證明彙整,初審積分,召
開請調作業會議,依下列原則審議。
1.互調審議:兩校護理人員分別希望調任對方學校者,優先辦理對
調。
2.單向調或多角調審議:依積分高低審議,核定優先順序,辦理單
向調或多角調動。積分相同者,依任現職年資、獎懲分數高低決
定。
(三)核定與發布:遷調作業會議結果,專案陳報局長核定,並核發派令
。
七、請調人員應於收到派令一個月內辦理報到手續並由該校人事單位辦理
銓敘送審(動態登記)。
八、遷調作業完成後所遺公務護理人員職缺,由本局體育保健科依本市公
務護理人力諮詢委員會決議甄補。
九、遷調作業完成後,於下次市內遷調作業辦理前,若本市有校護出缺,
授權各校依「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聘僱職務代理人至該職缺
補實日止。
十、本局所屬公立幼兒園具公務人員身分之護士得適用本要點規定,就各
級學校護理人員遷調後所遺職缺辦理遷調。遷調完成後所遺公立幼兒
園護理人員職缺,由本局辦理公開甄選。
前項護士調任各校校護,以護士派任,如具護理師任用資格者,到職
二個月後,授權任職學校改派以護理師任用。
十一、各級學校護理人員任現職滿一年,因個人身心健康因素,繳有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之醫療證明書且經服務學校同意者
或現職服務於和平區學校且滿二年者,得於受理請調期間依第六點
規定檢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報本局辦理,並依請調積分高低,
於各校及公立幼兒園符合請調資格者作業完畢後,就餘缺選填志願。
依前項規定以個人身心健康因素提出請調者,嗣後不得再以同一事
由提出請調。
十二、依本要點辦理遷調人員,於選填志願後,本局公開甄選職缺公告前
反悔者,除依情節輕重議處外,十年內不得再申請遷調;惟本局公
開甄選職缺公告後,不得再反悔。
十三、本遷調作業要點,簽請局長核定並送市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