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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各級學校醫事人員職務請(遷)調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人字第112000761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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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安定本局暨所屬各級學校醫事
    人員專注本職工作、提昇工作士氣,辦理本局暨所屬各級學校醫事人
    員之職務遷調,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規定暨臺中市政府及所
    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職務遷調要點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訂定本
    要點。
    前項職務之遷調得免經甄審(選)程序,由本局逕行核定。
二、本要點所稱職務請(遷)調,指本局暨所屬各級學校編制內同職級護
    士、護理師或營養師職務之請(遷)調(不含對調)。
三、本局暨所屬各級學校醫事人員有下列情形時,不得實施職務遷調:
   (一)未銓敘人員。
   (二)留職停薪尚未復職。
   (三)最近三年內將屆齡退休人員。
四、遷調作業由本局主辦,以每年暑假前辦理1次為原則,並得視本局及
    各校出缺情況調整辦理期程及次數,非於請(遷)調作業辦理期間,
    所屬醫事人員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提出調動申請。  
五、辦理請調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原機關或學校任職滿三年以上(計至該年7月31日止,留職停
         薪期間不計入)。
   (二)請調人員最近三年年終考績列乙等以上,最近一年未受懲戒處
         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
    但因組織編制裁併或超額辦理移撥者,不受前項及第四點規定之限制
    ;本局並得視實際情況需要,於辦理請(遷)調作業前優先辦理移撥。
    移撥人員未再請調成功者,移撥後一年內原服務單位有醫事人員職務
    出缺,得優先申請回任原校,並以一次為限,放棄者,亦同。
    移撥人員日後申請請遷調時,原服務單位之資績分數應予併計。
六、本要點遷調作業程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受理請調:由請調人檢附申請表(如附表)、請調原因證明各
                    乙份(需檢具證明),陳報各該機關學校首長核章
                    後(視同原職機關學校同意該員調任),由服務機
                    關學校人事單位報本局辦理。
    (二)審議作業:由本局依據申請表、請調原因證明彙整,初審積分
                    ,召開請調作業會議,依積分高低審議,核定優先
                    順序。積分相同者,依任現職年資、考績、獎懲分
                    數高低決定。現職年資、考績、獎懲分數均相同時
                    ,抽籤決定。
    (三)核定與發布:遷調作業會議結果,專案陳報局長核定,並核發
                      派令。
七、請調人員應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於收到派令或派令生效日起一個月內
    辦理報到手續,並由人事單位辦理銓敘送審。

八、遷調作業完成後所遺醫事人員職缺,由本局體育保健科或各校依本局
    規定辦理甄補。

九、遷調作業完成後,於下次市內遷調作業辦理前,若有醫事人員職務出
    缺,授權各該學校(或機關)依「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聘僱職
    務代理人至該職缺補實前一日止。
十、本局所屬公立幼兒園具公務人員身分之護士得準用本要點規定,就各
    級學校護理人員遷調後所遺職缺辦理遷調。遷調完成後所遺公立幼兒
    園護理人員職缺,由本局辦理公開甄選。
    前項護士調任各校護理人員職務,以護士派任,如具護理師任用資格
    者,到職二個月後,授權任職學校依甄審程序改派護理師
十一、本局暨所屬各級學校醫事人員任現職滿一年,因個人身心健康因素
      ,繳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之醫療證明書且經服務
      學校同意者,得於受理請調期間依第六點規定檢附申請表及相關證
      明文件報本局辦理,並依請調積分高低,於各校及公立幼兒園符合
      請調資格者作業完畢後,就餘缺選填志願。
      依前項規定提出請調者,嗣後不得再以同一事由提出請調。
十二、依本要點辦理遷調人員,於選填志願後放棄遷調者,除依情節輕重
      議處外,十年內不得再申請遷調。但經本局核發人事派令後,不得
      反悔。
      前項選填志願後放棄遷調者,其連帶開缺之循環調動皆視同遷調失
      敗,不得異議。
十三、經本市學校醫事人員聯合甄選作業錄取者,應依當年度甄選作業簡
      章所訂最低服務期間,於該校實際任職期滿後,始得於本局受理請
      調期間依本要點之規定提出調動申請。
十四、本局暨所屬各級學校醫事人員實施對調者,由服務機關學校逕依公
      務人員陞遷法規定辦理。
十五、本遷調作業要點,簽請局長核定並送市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