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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5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差勤管理要點
民國 101 年 11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加強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勤惰管理,維護辦公紀律,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本局編制內公務人員(含約聘僱人員)。
   (二)技工、工友、駕駛、臨時(約用)人員與業務助理。
       前項第二款之人員,各用人單位如因特殊任務需求欲排除本
       要點全部或部分適用時,應擬定管理計畫,經局長核可後實施。


三、服勤時間規定如下:
   (一)每人每天上班時間須滿八小時。
   (二)辦公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中午休息時間為十二時至
       下午一時,上午八時至八時三十分及下午一時至一時三十分
       為彈性上班時間,下午五時至六時為彈性下班時間。


四、刷卡方式如下:
(一)本局採自主管理方式,上下班免刷卡,但應依相關規定及本
      要點管理之。
 (二)加班時應於加班開始時刷加班進卡(指紋機顯示為加班簽到),
     俟加班完畢後再刷加班退卡(指紋機顯示為加班簽退)。
 (三)忘刷卡人員得於差勤系統上提出忘刷卡申請,每人每月上限為
     三次,請於事實發生日隔天起五天內(不包含假日)提出,逾期
     逾次即無法申請。
(四)因公務在外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按捺指紋機時,得於差勤系統
     申請免刷卡加班,惟免刷卡請示單須檢附相關證明並影送人事
     權責單位備查。


五、為便於民眾洽公,各單位應有適當人員在勤,其人選由各單位自
    行指定或排定,並應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不得因實施彈性上下
    班制度而影響業務之推行。


六、差勤抽查方式如下:
(一)平時查勤:本局各單位主管應實施走動式管理,切實查察屬
      員勤惰及辦公情形,並做適當處理,以維持良好之辦公紀律。
(二)不定期抽查:
      1、人事單位每月應不定期派員至各單位抽查。
      2、抽查人員至實地察看時,受查單位應派員會同並做成記錄。
      3、進行抽查時,無故未在勤之同仁,請單位主管與該同仁
         連繫瞭解情況,並與抽查人員聯繫,如屬無故擅離職
         守,以曠職登記。
      4、經抽查出差或公出者,應於二日內提出當日出差之行程
         表及相關佐證資料(含當事人入鏡之照片、會勘紀錄表、
         人證等其一書面資料),經服務單位核轉人事單位簽陳
         局長核定,若無法提出或佐證出差事實者,予以曠職論。
      5、人事單位每月應將抽查結果彙陳局長核閱;有待改進事
         項,請受查單位及當事人改善,並予追蹤列管,被列管
         人員須登載每日行程交予人事單位備查。
      6、經抽查結果登記為曠職者,須立即恢復上下班簽到及簽
         退,並視情況經簽奉局長核准後始恢復實施差勤自主管
         理。
      當事人對抽查結果如有異議,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陳述理由,
      經服務單位核轉人事單位簽陳局長核示,逾期不予受理。所陳述
      之理由經查屬虛構者,除仍予曠職登記外,本人及單位主管另依
      規定懲處,並列入年終考績(核)之參考依據。


七、差假申請程序如下:
   (一)出差應事先於差勤系統填具出差單,經各單位主管批核後方
       得出發。各單位主管派遣出差人員,應嚴格審核申請出差案
       件,並以必須實地前往者為限,凡可以電話或文書處理者,
       不得派遣出差。
   (二)各項差假須以線上差勤系統提出申請並經單位主管批核,不
       得以各單位內部登記簿等書面申請為依據,除緊急或臨時
       事由,應向本局人事單位或向其單位主管口頭報備,並於
       事後補請差假,經抽查者應提出書面說明並連同單位主管
       覈實證明,核轉人事單位簽陳局長核定。


八、各單位同仁如欲進行線上差勤系統各項表單之更動,應以書面向
   人事單位提出申請,違者得不予受理,如未依規定提出者,其權
   益受損由個人自行負責。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
    點、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抽查員工勤惰管理及辦公情形應行
    注意事項、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實施差勤自主管理期間補充規定及
    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