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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暨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本局暨所屬機關)勤惰
管理,維護辦公紀律,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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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本局暨所屬機關編制內公務人員(含約聘僱人員)。
(二)技工、工友、駕駛、臨時(約用)人員與業務助理。
前項第二款之人員,各用人單位如因特殊任務需求欲排除本要點全部
或部分適用時,應擬定管理計畫,經機關首長核可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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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勤時間規定如下:
(一)每人每天上班時間須滿八小時。
(二)辦公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中午休息時間為十二時至下午
一時,上午八時至八時三十分為彈性上班時間,下午五時至五時
三十分為彈性下班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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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刷卡方式如下:
(一)本局暨所屬機關同仁除一級單位主管以上及經機關首長許可者外
,上下班以按指紋代替簽到退為主,自主管理為輔,每日上午上
班及下午下班應按指紋,且得於上班前三十分鐘按指紋,上午下
班及下午上班時段原則採自主管理,惟上午或下午請假者,下午
上班或上午下班亦應按指紋。每日上班時間未滿規定時數者,應
於三日內提出說明,簽奉機關首長核准,逾期以曠職論。
(二)加班時段與下班時間銜接者,下班簽退及加班簽到免按指紋,僅
按加班簽退;其他加班情形,加班簽到退均須按指紋。
(三)忘刷卡人員得於差勤系統上提出忘刷卡申請,每人每月上限為三
次,請於事實發生日隔天起五天內(不包含假日)提出,逾期逾次
即無法申請。
(四)因公務在外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按捺指紋機時,得於差勤系統申
請免刷卡加班,惟免刷卡請示單須檢附相關證明並影送人事權責
單位備查。
(五)停電或差勤管理系統故障等原因無法感應時,到勤或退勤改以簽
名方式辦理並經單位主管核准後送人事權責單位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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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便於民眾洽公,各單位應有適當人員在勤,其人選由各單位自行指
定或排定,並應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不得因實施彈性上下班制度而
影響業務之推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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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差勤抽查方式如下:
(一)平時查勤:本局暨所屬機關各單位主管應實施走動式管理,切實
查察屬員勤惰及辦公情形,並做適當處理,以維持良好之辦公紀
律。
(二)不定期抽查:
1、本局暨所屬各機關人事單位每月應不定期派員至各單位抽查。
2、抽查人員至實地察看時,受查單位應派員會同並做成記錄。
3、進行抽查時,無故未在勤之同仁,請單位主管與該同仁連繫
瞭解情況,並與抽查人員聯繫,如屬無故擅離職守,以曠職
登記。
4、經抽查出差或公出者,應於二日內提出當日出差之行程表及
相關佐證資料(含當事人入鏡之照片、會勘紀錄表、人證等
其一書面資料),經服務單位核轉人事單位簽陳機關首長核
定,若無法提出或佐證出差事實者,予以曠職論。
5、本局暨所屬各機關人事單位每月應將抽查結果彙陳機關首長
核閱;有待改進事項,請受查單位及當事人改善,並予追蹤
列管,被列管人員須登載每日行程交予人事單位備查。
6、經抽查結果登記為異常者,當事人對抽查結果如有異議,應
於三日內以書面陳述理由,經服務單位核轉人事單位簽陳機
關首長核示,逾期不予受理。所陳述之理由經查屬虛構者,
除仍予曠職登記外,本人及單位主管另依規定懲處,並列入
年終考績(核)之參考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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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差假申請程序如下:
(一)出差應事先於差勤系統填具出差單,經各單位主管批核後方得
出發。各單位主管派遣出差人員,應嚴格審核申請出差案件,
並以必須實地前往者為限,凡可以電話或文書處理者,不得派
遣出差。
(二)各項差假須以線上差勤系統提出申請並經單位主管批核,不得
以各單位內部登記簿等書面申請為依據,除緊急或臨時事由,
應向本局人事單位或向其單位主管口頭報備,並於事後補請差
假,經抽查者應提出書面說明並連同單位主管覈實證明,核轉
人事單位簽陳機關首長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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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單位同仁如欲進行線上差勤系統各項表單之更動,應以書面向人
事單位提出申請,違者得不予受理,如未依規定提出者,其權益受
損由個人自行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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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抽查員工勤惰管理及辦公情形應行注意事
項及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