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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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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六藝研習班教師聘任資格暨服務要點
歷史法規: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六藝研習班教師聘任資格暨服務要點(102.10.07日訂定).doc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塑造良好的學習
環境與優良的師資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師資遴選:對於所教授課程,須具備相當之相關學(經)歷,並能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者或能提供作品供參者,經本所審核通過後,始
予聘任。
三、六藝教師具有下列情事者,由本所逕行解聘: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為公務員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經查有精神疾病或傳染性疾病者。
(五)授課遲到10分鐘以上達3次者。
(六)未依排定時間上課,私自調動上課時間達3次以上者。
(七)課程使用之教材教具有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者。
(八)利用授課時間招攬旅遊、保險、推銷或與學員有借貸行為者。
(九)假借任何名義收受敬師禮金等有價物品或禮品者。
(十)有違本所聘任其所教授課程內容,經本所糾正,仍未改善者。
(十一)經學員二分之一連署反應不適任者。
(十二)言行不檢有損師道,經查屬實者。
(十三)身體狀況不適任或其他經本所認為有不適任情況者。
四、六藝教師於每季開課1個月前,需提供本所課程實施計畫及課程內容
(如附件1及附件2),作為開課招生之參考。
五、各研習班報名人數未達8人以上者,不予開班。
六、六藝教師各課程以單師資為主,所有課程依原訂課程表日期授課,
未經本所同意,不得任意調動或由他師資代課。
七、經本所同意調課或因故停課者,其課程應於當季期間內補足上課時
數,不得將課程延至下季補課。
八、所聘任之師資,除講師鐘點費外,不另行支應交通費,不給付勞健
保費及其他津貼、福利。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
法規定,扣費義務人其單次給付金額達新臺幣五千元者,應按規定
之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費,將於支領鐘點費時逕予扣除。
九、教師須負責課堂秩序及環境維護,共同維護本所研習教室之環境整
潔。
十、教師鐘點費支應標準如下:
學員人數
講師鐘點費
備註
8~11人
2,000元
教師鐘點費以開課季別計算,每季共10堂課。
學員人數以課程季別報名已繳費人數(500元/人)為計算標準。
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扣費義務人其單次給付金額達新臺幣五千元者,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費。
12~15人
3,000元
16~19人
4,000元
20~23人
5,000元
24~27人
6,000元
28~31人
7,000元
32人以上
8,000元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得另行補充或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