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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六藝研習班教師聘任資格暨服務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孔忠合字第102000200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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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塑造良好的學習
    環境與優良的師資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師資遴選:對於所教授課程,須具備相當之相關學(經)歷,並能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者或能提供作品供參者,經本所審核通過後,始
    予聘任。
三、六藝教師具有下列情事者,由本所逕行解聘: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為公務員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經查有精神疾病或傳染性疾病者。
   (五)授課遲到10分鐘以上達3次者。
   (六)依排定時間上課,私自調動上課時間達3次以上者。
   (七)課程使用之教材教具有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者。
   (八)利用授課時間招攬旅遊、保險、推銷或與學員有借貸行為者。
   (九)假借任何名義收受敬師禮金等有價物品或禮品者。
   (十)有違本所聘任其所教授課程內容,經本所糾正,仍未改善者。
   (十一)經學員二分之一連署反應不適任者。
   (十二)言行不檢有損師道,經查屬實者。
   (十三)身體狀況不適任或其他經本所認為有不適任情況者。
四、六藝教師於每季開課1個月前,需提供本所課程實施計畫及課程內容
   (如附件1及附件2),作為開課招生之參考。
五、各研習班報名人數未達8人以上者,不予開班。
六、六藝教師各課程以單師資為主,所有課程依原訂課程表日期授課,未
    經本所同意,不得任意調動或由他師資代課。
七、經本所同意調課或因故停課者,其課程應於當季期間內補足上課時數
    ,不得將課程延至下季補課。
八、所聘任之師資,除講師鐘點費外,不另行支應交通費,不給付勞健保
    費及其他津貼、福利。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
    定,扣費義務人其單次給付金額達新臺幣五千元者,應按規定之補充
    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費,將於支領鐘點費時逕予扣除。
九、教師須負責課堂秩序及環境維護,共同維護本所研習教室之環境整潔。
十、教師鐘點費支應標準如下:
    (請參考附件檔)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得另行補充或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