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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0:4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檔案借閱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檔案法有關檔案開放應用
    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局檔案(以下簡稱閱覽檔案),應填
    具申請書(詳如附件一)並敘明理由向本局提出申請,申請書置於本
    局網站、公文收發及檔案閱覽專區。


三、申請閱覽檔案有不符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本局業務主管單位應通知申
    請人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逕行駁回之。


四、本局對於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如需補正
    資料者,自申請人完成補正之日起算。


五、本局受理申請閱覽檔案後,應由各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擬具審核通知
    書通知申請人(詳如附件二、審核通知書函稿,附件三、審核表,附
    表、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


六、核准閱覽之檔案,部分有應限制公開者,應僅就其可公開部分准予閱
    覽。


七、申請人申請閱覽檔案時,如需複製、郵寄閱覽之檔案時,本局業務主
    管單位應先收取手續費及複製費用後,將檔案複製倂同收據寄交申請
    人。


八、申請人至本局閱覽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
    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局業務主管單位完成確認程序後
    ,始得閱覽檔案。


九、業務主管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時,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簽
    名(詳如附件四、簽收單)。


十、本局檔案之閱覽,除提供檔案複製郵寄服務者外,一律於本局內為之
    ,並應當日歸還;閱覽人如需暫時離開,應將檔案交予業務主管單位
    保管,不得攜出閱覽處所。檔案閱覽完畢應予歸還,並由業務主管單
    位點收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閱覽人。


十一、申請人閱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損或破壞檔案之物品。
 (二)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四)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者,各業務主管單位得停止其閱覽檔案,並記錄
    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十二、申請人閱覽檔案應至本局指定之處所為之。閱覽時間除例假日及國
      定假日外,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一時
      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十三、申請閱覽檔案經核准者,其費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檔案
      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規定繳納收費:
 (一) 申請閱覽、抄錄檔案,計費以每二小時為單位,費用為新臺幣二十
      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
 (二) 複製檔案資料,應依檔案複製標準表繳納費用。
 (三) 複製檔案資料,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額計算
      ,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前項收費由本局業務受理單位收取閱覽抄錄或複製費後,開立收據交
    付申請人。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