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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社秘字第1040112363號函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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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
    條有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局檔案(以下簡稱應用檔案),應填
    具申請書(附件一)或以書面載明規定事項敘明理由向本局提出申請
    ,申請書置於本局網站便民服務表單下載區。
三、申請應用檔案有不符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業務主管單位應通知申 請
    人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四、本局對於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
    人審核結果。如需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完成補正之日起算。
五、本局受理申請應用檔案後,應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擬具審核通知書
    通知申請人(附件二、審核表及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
    本局檔案應用之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六、核准應用之檔案,部分有應限制公開者,應僅就其可公開部分准予應
    用。
七、申請人至本局應用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
    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經業務主管單位完成確認程序後,始
    得應用檔案。
八、業務主管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時,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簽
    名(附件三、簽收單)。
九、本局檔案之應用,除提供檔案複製郵寄服務者外,一律於本局內為之
    ,並應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業務單位承辦人於檔案
    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辦理還卷後,另日再行調閱。申請人如需
    暫時離開,應將檔案交予業務主管單位保管,不得攜出閱覽處所。檔
    案應用完畢應予歸還,並由業務主管單位點收無訛後,於檔案應用簽
    收單上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
十、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損或破壞檔案之物
       品。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四)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者,業務主管單位得停止其應用檔案,並記錄之
    ;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十一、申請人應用檔案應至本局指定之處所為之。應用時間除例假日及國
      定假日外,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一時
      三十分至五時。
十二、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其費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國家發
      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
      略以:
     (一)申請閱覽、抄錄檔案,每二小時收取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
         時,以二小時計算。
     (二)複製檔案,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所附檔案複製收費標
         準表收費。
     (三)複製檔案,如需郵寄服務者,應先收取處理費、複製費及郵遞
         費後,?同複製檔案及收費收據寄交申請人。
      郵遞處理費每次加收新臺幣五十元,郵資費以實支數額計算。
      前項費用由檔案管理單位收取,並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