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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民國 104 年 03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臺中市公私立國民小學(
    以下簡稱學校)學生成績評量,特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學校學生定期評量紙筆測驗次數每學期以二次為原則,各校得視需要
    自行增加,惟每學期至多三次,且不得舉辦全年級排名之學業競試。


三、學習領域評量之成績計算方式,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之成績占學期成績之百分比,由學校訂定
      之。
(二)彈性學習時數與學習領域相關者得併入學習領域評量。
(三)學生成績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於開學前提經各學
      習領域課程小組審查通過後實施,並於學期初以口頭或書面通知
      等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四)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及學生畢業總成績之計算方式,由
      學校訂定之。


四、定期評量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校定期評量試卷編製應訂定命題流程、審查及保密之注意事
      項。
(二)教師編製評量試題時,不得直接引用坊間出版之試題。
(三)學校教育人員不得有洩題或暴露試卷之行為,違者依相關規定
      懲處。


五、學生成績評量紀錄,學校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法定代理人或監護
    人及學生一次;其紀錄內容應包括日常生活表現評量項目、學習領域
    評量項目、學習節數、成績等第及文字描述、出勤及獎懲紀錄等。
    學生(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如對成績評量紀錄有疑義時,應自收受成
    績評量紀錄之次日起七日內向學校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六、學校為研議、審查學生成績評量及畢(修)業事宜,應設學生成績評
    量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小組之組織及運作等事項,
    由學校擬訂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學校校長
    兼任;其他委員由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教師會(無教師會,由教師
    代表)及家長會代表聘(派)兼之。


七、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未參加評量者,應於銷假後立即補行評
    量,並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辦理,其補行評量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喪或不可抗力因素請假者,依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病請假者,其成績由學校成績評量審查小組決定之。


八、學生無故缺課後返校就讀者,除該學期缺課成績經准予補行評量者外
    ,其缺課期間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九、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家長應依申請計畫實施評量,並得自行決定學生返校參加定期評
        量,由家長實施之評量紀錄,應於學期末提供校方進行成績登錄
        ,提供之時間由家長與導師聯繫確認。
 (二)返校參加定期評量者,平時評量成績由家長提供,教師就平時評
        量與定期評量成績,合併計算學生之學期成績。
 (三)不返校參加定期評量者,所有領域成績由家長評定。


十、國民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
    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前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
      1.有三個學習領域畢業成績達丙等以上,或六年級第二學期有三個
        學習領域成績達丙等以上。
      2.無下列情形之一:
       (1)一學期內中輟超過該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
       (2)經功過相抵後仍記有三大過以上(含折算累計)。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
      1.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
        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2.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十一、國民小學學生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授課教師
      應施以補救教學。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不佳者,學校應依所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
      規定施以輔導,必要時得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聯繫,且提供學生
      改過銷過或功過相抵之機會。


十二、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登錄於校務行政系統。學校應列入檔案存
      查並妥善備分保存。
      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表冊,由本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