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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小字第114000726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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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為規範臺中市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
    生學習評量,特依國民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學校辦理學生學習評量,除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規定外,並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學校為研議、審查學生學習評量及畢(修)業事宜,應設學生學習評
    量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學校校長
    兼任;其他委員由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聘
    (派)兼之。但學校無教師會者,免聘教師會代表。
    審查小組之組織及運作等事項,由學校擬訂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
    實施。
四、學習評量實施程序及計算方式,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學生學習評量方式,由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小組擬
          定評量方式,送教務處彙辦,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於每學期初公布。
    (二)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之成績占學期成績之百分比,由學校訂定
          之。
    (三)學期總平均成績及畢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方式,由學校訂定之
          。
五、定期評量之實施,學校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以紙筆測驗方式辦理時,應訂定試卷編製、命題流程、審查及
          保密之注意事項。
    (二)教師編製評量試題時,不得直接引用坊間出版之試題。
    (三)學校教育人員不得有洩題或暴露試卷之行為,違者依相關規定
          懲處。
六、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對學習評量紀錄有疑義時,應自收受之
    次日起七日內向學校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七、學生無故缺課後返校就讀者,除經准予補行評量外,其缺課期間之成
    績以零分計算。
八、非學校型態個人實驗教育之學習評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家長應依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實施評量,如返校參加定期評量
          者,應事先告知設籍學校;未返校參加定期評量者,成績應由
          家長於學期末提供校方進行登錄,提供之時間由家長與導師聯
          繫確認。
    (二)返校參加定期評量者,平時評量成績由家長提供,教師就平時
          評量與定期評量成績,合併計算學生之學期成績。
九、學生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學習評量結果未達及格之基準
    者,學校應落實預警制度,由授課教師依學生學習需求制定補救方案
    ,並以多元教學及評量方式實施補救教學。
十、學校應將學生學習評量結果登錄於臺中市中小學雲端校務系統,並應
    妥善保存管理,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補充規定所需相關表冊,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