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學校學生定期評量次數每學期以二次為原則,各校得視需要自行增加
,但不得舉辦全年級排名之學業競試。
三、學習領域評量之成績計算方式,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之成績占學期成績之百分比,由學校訂定之
。
(二)彈性學習時數與學習領域相關者得併入學習領域評量。
(三)學生畢業總成績之計算方式,由學校訂定之。學生成績評量方式
,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於開學前提經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審查
通過後實施,並於學期初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等方式向學生及家長
說明。
四、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由學校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成績評量由
學校訓導處或學生事務處主辦,各任課教師及導師應配合辦理。
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表冊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另訂定之。
五、學習領域評量,分下列各領域辦理:
(一)語文學習領域。
(二)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
(三)數學學習領域。
(四)社會學習域。
(五)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
(六)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
(七)綜合活動學習領域。
學校運用彈性學習節數所安排之課程及資訊、環境、性別、人權、生
涯發展、家政等重大議題以融入各學習領域評量為原則;一年級及二
年級統合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為生活課程。
六、學生成績評量紀錄,學校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監護人)及
學生一次;其紀錄內容應包括日常生活表現評量項目、學習領域評量
項目、學習節數、成績等第及文字描述、出勤及獎懲紀錄等。
學生如對成績評量紀錄有疑義時,應自收受成績評量紀錄之日起七日
內向學校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七、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應於銷假後立即補考,並於學
期成績結算前辦理;其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喪請假或不可抗力因素缺考,依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以下,依實得分數計算
;超過六十分,其超過部分八折計算。
八、學生無故缺課後返校就讀者,除該學期缺課成績經准予補考者外,其
缺課期間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九、學生修業期滿,評量紀錄符合下列規定者,由各校發給畢業証書:
(一)有三個學習領域畢業成績達丙等以上;或六年級第二學期有三個
學習領域成績達丙等以上。
(二)無下列各目之一:
1.一學期內中輟超過該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
2.經功過相抵後仍記有三大過以上(含折算累計):九十四學年
度以前入學之學生,其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每學期均達丙等以
上者,或六年級第二學期達丙等以上並經學校審核通過者為及
格。
十、修業期滿評量結果未符前點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但有特殊情形
,得經學校審核通過後發給畢業證書。
十一、學校應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列出獎懲實施、懲罰存記等
有關規定,以輔導學生改過遷善。學生日常生活表現待改進事項足
以影響其人格發展者,應由輔導單位專案輔導。
學生學習領域之成績,經評定為丁等者,任課教師應對該生實施補
救教學措施。
十二、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配合校務行政電腦格式紀錄,列入檔案存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