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全員參與提升安全衛生
管理,爰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條規定設置勞
工安全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 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局
長兼任,並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為秘書,輔助其綜理會務。
三、本委員會設置委員七人以上,委員任期為二年,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
(二)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三)本局各單位之主管、監督、指揮人員。
(四)與勞工安全衛生有關之工程技術人員。
(五)醫護人員。
(六)工會或勞工選舉之代表。
前項工會或勞工選舉之代表應佔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本委員會之任務為:
(一) 對本局擬訂之勞工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二) 協調、建議安全衛生自主管理計畫。
(三) 研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四) 研議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五) 研議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六) 研議各項安全衛生提案。
(七) 研議各單位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
(八) 研議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危害之預防措施。
(九) 研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十) 考核各單位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十一) 研議承攬業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十二) 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五、本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
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會議須
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研議事項須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通過,方得決議。
六、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七、委員因故出缺時:
(一) 本局委員由其職務銜接人員續任,或由 局長另行指定人員擔任,並
經委員會會議通過後生效。
(二) 工會或勞工選舉之代表,由工會或各單位主管提報委員會,並經委
員會會議通過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