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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員工作業安全,提升安
全衛生管理品質,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設置職業安
全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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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 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局
長兼任,並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為秘書,輔助其綜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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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設置委員七人以上,委員任期為二年,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
(二)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三)本局各單位之主管、監督、指揮人員。
(四)與職業安全衛生有關之工程技術人員。
(五)醫護人員。
(六)工會或勞工選舉之代表。
前項工會或勞工選舉之代表應佔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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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之任務為:
(一)對本局擬訂之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二)協調、建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三)審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四)審議作業環境測定監測計畫、監測結果及採行措施。
(五)審議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事項。
(六)審議各項安全衛生提案。
(七)審議各單位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
(八)審議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危害之預防措施。
(九)審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十)考核各單位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十一)審議承攬業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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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
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會議需
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審議事項需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通過,方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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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員因故出缺時:
(一)本局委員由其職務銜接人員續任,或由 局長另行指定人員擔任,
並經委員會會議通過後生效。
(二)工會或勞工選舉之代表,由工會或各單位主管提報委員會,並經
委員會會議通過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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