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家暴防治中心)
置主任,承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局長之命,
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家暴防治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組:年度實施計畫、校園家庭暴力與性侵害案件
通報處理及個案輔導服務、各種教育、訓練、宣導、工友
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及不屬於其他組之事項。
二、保護扶助一組:
(一)保護個案危機處遇、調查、評估及個案管理。
(二)兒童及少年保護相關服務方案及事項。
(三)保護業務專業教育訓練。
三、保護扶助二組:
(一)保護個案危機處遇、調查、評估及個案管理,
(二)成人保護相關服務方案及事項。
(三)保護專線受理通報、派案及資料庫建檔等工作。
四、暴力防治組:協助辦理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危機處遇、
保護令聲請及執行、加害人追蹤、檔案證物管理及暴力防
治教育訓練等事項。
五、醫療扶助組:協助辦理二十四小時緊急診療、驗傷、採證
等事項,並協調衛生局整合被害人診療、身心復健資源網
絡、加害人身心治療服務及教育訓練等事項。
六、教育輔導組:協助督導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針對疑似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案件之通報、對遭受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兒童
少年入轉學之協助、教師輔導研習及學生之防治宣導辦理等事
項。
第四條 家暴防治中心置社會工作督導、高級社會工作師、組長、社會
工作師、組員、社會工作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家暴防治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家暴防治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
序代行或代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九條 家暴防治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
家暴防治中心擬訂,報請社會局轉陳臺中市政府核定;乙表
由家暴防治中心擬訂,報請社會局核定;丙表由家暴防治中
心訂定,報請社會局備查。
第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