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臺中市各區區公所(以下
簡稱區公所)補助里守望相助隊新購巡邏車輛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巡邏車輛,指供里守望相助隊巡邏使用之汽車、機車。
三、里守望相助隊新購巡邏汽車補助方式及標準如下:
(一)補助對象:經本局核准成立之常年里守望相助隊。
(二)補助金額:每輛新購巡邏汽車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四萬五千元。但
車款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補助車款百分之四十九,並依預算編
列數核實補助。
(三)申請程序:由里守望相助隊向所轄區公所提出新購申請,區公所彙
整提報本局審查通過後,由本局將核准款項撥予區公所。
(四)補助優先順序如下:
1.無巡邏汽車或機車之常年里守望相助隊。
2.已有巡邏機車,無巡邏汽車之常年里守望相助隊。
3.原有巡邏汽車,車輛老舊已達財物標準分類使用年限之常年里守望相助
隊。
前項所稱車款不包括巡邏汽車各項配備、保險、稅捐、規費及油料等
費用。
四、里守望相助隊新購巡邏機車補助方式及標準如下:
(一)補助對象:經本局核准成立之常年里守望相助隊。
(二)補助金額:每輛新購巡邏機車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八百七十元。但
車款未達新臺幣六萬三千元者,補助車款百分之四十九,並依預算
編列數核實補助。
(三)申請程序:由里守望相助隊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前項所稱車款不包括巡邏機車各項配備、保險、稅捐、規費及油料等費用
。
五、區公所補助里守望相助隊新購巡邏車輛時,應將下列事項納入補助契
約:
(一)受二個以上單位提供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各單位補助之項
目及金額。
(二)受補助之守望相助隊對補助款之運用,如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應繳回全部補助經費。
(三)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及各單位實際補助金額。
(五)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六、區公所補助之巡邏車輛應以各區里守望相助推行委員會主任委員名義
登記。
前項車輛應於主任委員交接時列入移交,並由區公所負責監督移交。
七、申請新購巡邏車輛之補助,由里守望相助隊推行委員會主任委員填具
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向所轄區公所提出:
(一)購置車輛及過戶等原始相關資料。
(二)切結書。
(三)一次繳清車款證明。
前項審查,區公所得另訂審核作業規範。
八、守望相助隊巡邏車輛由里守望相助隊自行管理,其車輛專供里守望相
助隊巡邏使用,且限於行駛本市轄區,不得供私人使用或行駛他縣(
市)。里內重要活動,得報所轄區公所核准後,得跨縣(市)行駛;
遇有送重病里民至外縣(市)就醫或其他緊急情形,得於事後向所轄
區公所報備。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區公所應撤銷補助,主任委員應返還區公所全額
補助款:
(一)里長職務異動時,未將巡邏車輛移轉登記予新任里長。
(二)里長個人行為致巡邏車輛被法院假扣押、假處分。
(三)里長私自出售巡邏車輛、移作他用或其他不法等情事發生。
(四)新購巡邏車輛使用年限未達二年,因該里隊解散、因故遺失或其他
原因出售巡邏車輛,未將車輛移轉登記予區公所。
十、里守望相助隊解散後之巡邏車輛,里長應移轉登記予區公所或按車輛
使用之年數折舊計算返還補助款。
前項返還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返還金額=原補助金額×〔未使用年限÷(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耐用年限
+1)〕
未使用年限=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耐用年限-已使用年數
已使用年數計算至月,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十一、巡邏車輛使用年數已達二年未達財物標準分類使用年限且里守望相
助隊未解散,因故遺失、故意毁損無法修復或出售巡邏汽車,應返
還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返還金額=原補助金額-折舊
折舊=原補助金額×已使用年數÷(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耐用年限+1)
已使用年數計算至月,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十二、巡邏車輛已達財物標準分類使用年限,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
理車輛報廢:
(一)遭受意外損壞不堪修復者。
(二)須一次花費該車新購價值百分之十以上之大修費始可勉堪使用。
(三)燃料消耗超過原廠規定百分之四十以上無法改善。
(四)最近三年之維護費,平均每年超過該車新購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巡邏車輛報廢應經里守望相助隊推行委員會決議並函報區公所,辦
理報廢核備事宜。
十三、區公所辦理里守望相助隊新購巡邏車輛補助之審核、經費核發及核
銷等相關業務,得列入民政業務考核項目。
十四、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十五、本要點實際補助巡邏車輛數量及金額,依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