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臺中市各區區公所(以下
簡稱區公所)補助里守望相助隊新購巡邏車輛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所稱巡邏車輛,指供里守望相助隊巡邏使用之汽車、機車。
|
|
三、里守望相助隊新購巡邏汽車補助方式及標準如下:
(一)補助對象:經本局核准成立之常年里守望相助隊。
(二)補助金額:每輛新購巡邏汽車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四萬五千元。
但車款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補助車款百分之四十九,並依
預算編列數核實補助。
(三)申請程序:由里守望相助隊向所轄區公所提出新購申請,區公所
彙整提報本局審查通過後,由本局將核准款項撥予區公所。
(四)補助優先順序如下:
1.無巡邏汽車或機車之常年里守望相助隊。
2.已有巡邏機車,無巡邏汽車之常年里守望相助隊。
3.原有巡邏汽車,車輛老舊已達財物標準分類使用年限之常年里
守望相助隊。
前項所稱車款不包括巡邏汽車各項配備、保險、稅捐、規費及油料等
費用。
|
|
四、里守望相助隊新購巡邏機車補助方式及標準如下:
(一)補助對象:經本局核准成立之常年里守望相助隊。
(二)補助金額:每輛新購巡邏機車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八百七十元。
但車款未達新臺幣六萬三千元者,補助車款百分之四十九,並
依預算編列數核實補助。
(三)申請程序:由里守望相助隊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前項所稱車款不包括巡邏機車各項配備、保險、稅捐、規費及油料
等費用。
|
|
五、區公所補助里守望相助隊新購巡邏車輛時,應將下列事項納入補助
契約:
(一)受二個以上單位提供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各單位補助
之項目及金額。
(二)受補助之守望相助隊對補助款之運用,如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
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應繳回全部補助經費。
(三)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四)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
經費總額及各單位實際補助金額。
(五)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
|
|
六、區公所補助之巡邏車輛應以各區里守望相助推行委員會主任委員名
義登記。但特殊原因無法以主任委員名義登記者,區公所應提出建
議方案,函報本局核准。
前項車輛應於主任委員交接時列入移交,並由區公所負責監督移交
。
|
|
七、申請新購巡邏車輛之補助,由里守望相助隊推行委員會主任委員填
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向所轄區公所提出:
(一)購置車輛及過戶等原始相關資料。
(二)切結書。
(三)一次繳清車款證明。
前項審查,區公所得另訂審核作業規範。
|
|
八、守望相助隊巡邏車輛由里守望相助隊自行管理,其車輛專供里守望
相助隊巡邏使用,且限於行駛本市轄區,不得供私人使用或行駛他
縣(市)。里內重要活動,得報所轄區公所核准後,得跨縣(市)
行駛;如遇有其他緊急情形得於事後向轄區公所報備。
|
|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區公所應撤銷補助,主任委員應返還區公所全
額補助款:
(一)里長職務異動時,未將巡邏車輛移轉登記予新任里長。
(二)里長個人行為致巡邏車輛被法院假扣押、假處分。
(三)里長私自出售巡邏車輛、移作他用或其他不法等情事發生。
(四)新購巡邏車輛使用年限未達二年,因該里隊解散、因故遺失或
其他原因出售巡邏車輛,未將車輛移轉登記予區公所。
|
|
十、里守望相助隊解散後之巡邏車輛,里長應移轉登記予區公所或按車
輛使用之年數折舊計算返還補助款。
前項返還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返還金額=原補助金額×〔未使用年限÷(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耐用年
限+1)〕
未使用年限=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耐用年限-已使用年數
已使用年數計算至月,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
|
十一、巡邏車輛使用年數已達二年未達財物標準分類使用年限且里守望
相助隊未解散,因故遺失、故意毁損無法修復或出售巡邏汽車,
應返還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返還金額=原補助金額-折舊
折舊=原補助金額×已使用年數÷(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耐用年限+1)
已使用年數計算至月,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
|
十二、巡邏車輛已達財物標準分類使用年限,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辦理車輛報廢:
(一)遭受意外損壞不堪修復者。
(二)須一次花費該車新購價值百分之十以上之大修費始可勉堪使
用。
(三)燃料消耗超過原廠規定百分之四十以上無法改善。
(四)最近三年之維護費,平均每年超過該車新購價值百分之二十
以上。
巡邏車輛報廢應經里守望相助隊推行委員會決議並函報區公所,
辦理報廢核備事宜。
|
|
十三、區公所辦理里守望相助隊新購巡邏車輛補助之審核、經費核發及
核銷等相關業務,得列入民政業務考核項目。
|
|
|
|
十五、本要點實際補助巡邏車輛數量及金額,依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辦
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