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立各托兒所(以下簡稱托兒所)置所長,承臺中市政府社
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
第三條 托兒所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ㄧ、保育組:兒童保育、衛生保健及社會工作等事項。
二、行政組:招生、兒童入退所、資料統計、總務、採購、出納
、文書、檔案、財產管理、研考、資訊、膳食供應及環境維
護等事項。
第四條 托兒所置組長、組員、護士、助理員、保育員、書記。前項組長
,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第五條 托兒所置人事管理員,專任或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
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托兒所置會計員,專任或由臺中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
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
行或代理。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九條 托兒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托兒所擬訂,報請
社會局核定;丙表由托兒所訂定,報請社會局備查。
第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