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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立托兒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10226897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組織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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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立各托兒所(以下簡稱托兒所)置所長,承臺中市政府
          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員工。
第三條  托兒所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ㄧ、保育組:兒童保育、衛生保健及社會工作等事項。
          二、行政組:招生、兒童入退所、資料統計、總務、採購、出
          納、文書、檔案、財產管理、研考、資訊、膳食供應及環境維
          護等事項。
第四條  托兒所置組長、組員、護士、助理員、保育員、書記。
          前項組長,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第五條  托兒所置人事管理員,專任或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托兒所置會計員,專任或由臺中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
          代行或代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九條  托兒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托兒所擬訂,報
          請教育局核定;丙表由托兒所訂定,報請教育局備查。

第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