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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2:3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類巡迴輔導教師及兼任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行政工作巡迴輔導教師差勤暨考核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9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特教中心),依區域劃分為山線
特教中心、海線特教中心及中區特教中心,為整合各類巡迴輔導班教師(
以下簡稱專任巡輔教師)人力,並規範兼任特教中心行政工作之巡迴輔導
教師(以下簡稱中心行政巡輔教師)差勤暨考核管理事項,特訂定本規則


二、專任巡輔教師差勤暨考核管理如下:
(一)差勤暨考核管理由原聘學校(以下簡稱原校)辦理,每日上班八小時
,以輔導紀錄代替簽到(退),巡輔教學以外時段應返原校。
(二)授課節數依相關規定辦理。開學前一週排定課表,由原校逐級核章後
,函知接受巡輔學校或家長,並副知特教中心。
(三)巡輔上課時間請假或出差除於原校完成差假程序外,且需事先告知所
屬特教中心及接受巡輔學校或家長,並自行協調補(調)課時間。
(四)留校時間及差勤管理由原校校長確認,並由特教業務承辦人於每學期
末依專任巡輔教師出勤服務狀況填寫「臺中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巡迴輔導
教師暨專任巡迴輔導教師差勤管理暨考核記錄表」,逐級核章做為考核依
據,並副知特教中心。
(五)每週固定半天應返所屬特教中心進修研習、準備教學、協助行政工作
或聯繫輔導相關事宜。時段及活動內容由特教中心幹事於每學期開學前規
劃公布,函知原校給予公假。該時段若請假須於原校完成請假程序並向特
教中心幹事報備。如為原校重大活動需留校協助,則由原校出具證明向中
心幹事報備。
(六)特教中心幹事與組長及接受巡輔學校應不定期查閱教育部特教通報網
巡迴輔導系統,瞭解專任巡輔教師出缺勤及輔導紀錄填寫情形,且依其情
況填寫「臺中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巡迴輔導教師暨專任巡迴輔導教師差勤
管理暨考核記錄表」,於學期末送交原校做為考核參考資料。
(七)特殊情況需調用專任巡輔教師協辦行政業務,應以正式公文知會原校
辦理公(差)假事宜。
(八)不分類巡迴輔導班教師之差勤暨考核管理比照不分類資源班教師辦理


三、中心行政巡輔教師其差勤暨考核管理如下:
(一)每日上班八小時,以輔導紀錄代替簽到(退),非巡輔時段應於特教中
心辦理行政工作、準備教學或聯繫輔導相關事宜。
(二)授課節數依「臺中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置要點」,幹事每週授課二
節,組長及組員每週授課四節。
(三)擔任組員之巡輔教師請假(公假、出差、二日以內事病假)須向特教
中心組長報備;擔任組長、幹事之巡輔教師請假須向教育局特殊教育科股
長報備,並皆須於特教中心代管學校人事室完成請假程序及定期副知原校
,俟學期末彙整後送交所屬學校登錄。其餘假別依照教師請假規則向原校
辦理。
(四)巡輔時間請假或出差須事先告知接受巡輔學校或家長,並自行協調補
(調)課時間;若參與市(內)外特殊教育相關研習,除報請教育局特殊教
育科股長核准外,亦依相關請假規定辦理。
(五)巡輔教師除差旅費由特教中心經費支應外,其薪俸及津貼補助由原校
依規定支給。
(六)特教中心幹事與組長應不定期查閱教育部特教通報網巡迴輔導系統,
瞭解擔任組員之巡輔教師出缺勤及輔導紀錄填寫情形。依其於特教中心工
作情況填寫「臺中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巡迴輔導教師暨專任巡迴輔導教師
差勤管理暨考核記錄表」,於學期末送交原校做為考核參考。
(七)擔任幹事之巡輔教師須規劃中心年度工作計畫及行事曆送教育局特殊
教育科備查。


四、若有未盡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