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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兼任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行政工作教師差勤管理與績效考查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特字第101007642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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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特教中心),依區域劃分為山線
    特教中心、海線特教中心及中區特教中心,為規範兼任特教中心行政
    工作教師差勤、管理與績效考查事宜,特訂定本規則。
二、教師之差勤、管理與績效考查,規範如下:
(一)每日上班八小時,以教學輔導紀錄代替簽到(退),非授課時段應於特
    教中心辦理行政工作、準備教學或聯繫輔導相關事宜。
(二)擔任組員之教師請假(公假、出差、二日以內事病假)須向特教中心
    組長報備;擔任組長、幹事之教師請假須向教育局特殊教育科股長報
    備,並皆須於特教中心代管學校人事室完成請假程序及定期副知原校
    ,俟學期末彙整後送交所屬學校登錄。其餘假別依照教師請假規則向
    原校辦理。
(三)擔任組員、組長之教師參與市(內)外特殊教育相關研習,應經幹事
    核准;授課時間請假,須事先告知受課學校或家長;並悉依請假相關
    規定辦理。
(四)教師除差旅費由特教中心經費支應外,其薪俸及津貼補助由原校依規
    定支給。
(五)特教中心幹事與組長應不定期查閱教育部特教通報網巡迴輔導系統及
    其他教學輔導記錄,瞭解擔任組員之教師出缺勤情形。依其於特教中
    心工作情況填寫「臺中市兼任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教師差勤管理與績效
    考查記錄表」,於學期末送交原校做為考核參考。
(六)擔任幹事之教師須規劃中心年度工作計畫及行事曆送教育局特殊教育
    科備查。
三、若有未盡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