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臺中市各區區公所(以下
簡稱區公所)補助里守望相助隊新購巡邏車輛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巡邏車輛,指供里守望相助隊巡邏使用之汽車、機車。
三、里守望相助隊新購巡邏汽車補助方式及標準如下:
(一) 補助對象:經本局核准成立之常年里守望相助隊。
(二) 補助金額:每輛新購巡邏汽車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四萬五千元。
但車款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補助車款之百分之四十九,並依
預算編列數核實補助。
(三) 申請程序:由里守望相助隊向所轄區公所提出新購申請,區公所
彙整提報本局審查通過後,由本局將核准款項撥予區公所。
(四) 補助優先順序如下:
1.無巡邏汽車或機車之常年里守望相助隊。
2.已有巡邏機車,無巡邏汽車之常年里守望相助隊。
3.原有巡邏汽車,車輛老舊已達財物標準分類使用年限之常年里守望相助
隊。
前項所稱車款不包括巡邏汽車各項配備、保險、稅捐、規費及油料等費
用。
四、里守望相助隊新購巡邏機車補助方式及標準如下:
(一)補助對象:經本局核准成立之常年里守望相助隊。
(二)補助金額:每輛新購巡邏機車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八百七十元。但
車款未達新臺幣六萬三千元者,補助車款之百分之四十九,並依預
算編列數核實補助。
(三)申請程序:由里守望相助隊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前項所稱車款不包括巡邏機車各項配備、保險、稅捐、規費及油料等費用
。
五、申請新購巡邏車輛之補助,由里守望相助隊推行委員會主任委員填具
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向所轄區公所提出:
(一)購置車輛及過戶等原始相關資料。
(二)切結書。
(三)一次繳清車款證明。
前項審查,區公所得另訂審核作業規範。
六、區公所補助之巡邏車輛應以各區里守望相助推行委員會主任委員名
義登記。
前項車輛應於主任委員交接時列入移交,並由區公所負責監督移交。
七、守望相助隊巡邏車輛由里守望相助隊自行管理,其車輛專供里守望相
助隊巡邏使用,且限於行駛本市轄區,不得供私人使用或行駛他縣市
。里內重要活動,得報所轄區公所核准後,得跨縣市行駛;遇有送重
病里民至外縣市就醫或其他緊急情形,得於事後向所轄區公所報備。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區公所應撤銷補助,主任委員應返還區公所全額
補助款:
(一)里長職務異動時,未將巡邏車輛移轉登記予新任里長。
(二)里長個人行為致巡邏車輛被法院假扣押、假處分。
(三)里長私自出售巡邏車輛、移作他用或其他不法等情事發生。
(四)新購巡邏車輛使用年限未達二年,因該里隊解散或其他原因出售
巡邏車輛,未將車輛移轉登記予區公所。
九、守望相助隊解散後之巡邏車輛,里長應移轉登記予區公所或按車輛使
用之年限折舊計算返還補助款。
前項返還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返還金額= 補助金額× 1
───────
已使用年數+1
已使用年數計算至月,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十、區公所辦理里守望相助隊新購巡邏車輛補助之審核、經費核發及核
銷等相關業務,得列入民政業務考核項目。
十一、區公所補助里守望相助隊新購巡邏車輛時,應將下列事項納入補
助契約:
(一)受二個以上單位提供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各單位補助之
項目及金額。
(二)受補助之守望相助隊對補助款之運用,如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應繳回全部補助經費。
(三)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四)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
費總額及各單位實際補助金額。
(五)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十二、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十三、本要點實際補助巡邏車輛數量及金額,依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