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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補助社會團體經費舉辦公益活動
,促進社會祥和,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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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補助對象:合法立案之非營利社會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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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條件或標準:
(一)補助計畫之受益人應以臺中市民為主。
(二)申請補助計畫類型包含公益活動、親子活動、知識教育、各項
福利講座研習、服務技能訓及其他福利服務活動。
(三)補助原則:
1、補(捐)助經費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或以定額分配
方式處理。
2、每一團體每年度申請經費補助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為原則。但辦理政策性專案計畫(如活動內容包括:本府重
大政策、社會福利服務、性別平等、性騷擾防治、家庭暴
力防治等相關政策性宣導活動),不在此限。
(四)申請補助計畫如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助:
1、舉辦聯誼性質活動或例行性會議者。
2、理、監事任期屆滿未改選者。
3、活動地點未在臺中市境內者。
(五)申請補助單位至少應自籌百分之二十配合款項。
(六)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依下列規定辦理:
1、補助項目:與團體成立宗旨有關研習、參訪、觀摩活動之
鐘點費、撰稿費、場地布置費、印刷費、交通費、評審費
及保險費等,上述費用以外之經費,以本局核准為限。
2、不予補助項目:
(1)國外旅費、獎金、工作津貼及汽機車。
(2)休閒、旅遊、慶生或聚餐等聯誼性質之交通費、餐費
及住宿費。
(3)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及例行會。
(4)其他經本局認定超出使用效益之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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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單位須於活動前一個月檢具應備文件送本局審核,但有特
殊情形,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函。
(三)計畫申請書。
(四)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聲明切結書。
(五)其他視個案需要之文件: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
規定,受補助單位係屬該法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者,需
據實表明身分關係,應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
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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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先收件先審核,至經費用罄為止。
(二)審核標準如下:
1、檢附文件是否齊備。
2、補助計畫是否符合補助項目及標準。
(三)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於核准補助後,函知申請單位;未符
合規定者,
敘明理由函請補件或駁回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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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接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審核通過後,確實依計畫執行,如
遇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報本局核准。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十五日內連同核定公文、領
款收據、存簿封面影本(需加蓋立案圖記並簽章切結與正
本相符字樣,圖記應與團體立案名稱相符)、收支清單、
支用單據明細表、計畫成果報告辦理結報,並自行保存各
項經費支用單據,供本局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
(三)未依原核定計畫執行或辦理核銷結案者,除應繳回原補助
款外,再次申請補助時,不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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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督導及考核程序:
(一)申請補助,應檢附申請補助計畫書,並敘明經費內容;若同一
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送各機關審核。如有特殊情
形需變更計畫者,應報請各機關核准後始可辦理。如有隱匿不
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檢附支用單據明細表,並應詳列支出用途
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
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三)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
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
(五)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一律辦理繳回。
(六)受補助單位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其主管機關所定法
規(如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及會計制度有
關規定妥善保存。
(七)本局得實地派員考核受補助單位經費收支帳目與計畫執行等相
關情形,並應依據受補助單位之計畫成果報告辦理書面考核;
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考核之相關事項,依考核建議改善,並列入
後續補助參考。
(八)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
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單位酌減嗣後補
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九)受補助單位未依補助用途支用、對於各項單據有虛報、浮報、
造假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
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涉及刑
事責任者,應即移送偵辦。
(十一)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
評估之參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