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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整體開發新闢地區道路環境設施人本友善專家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150051582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人事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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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整體開發新闢地區之道路建設符
    合道路環境設施人本友善之需求,設臺中市整體開發新闢地區道路環
    境設施人本友善專家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為協助各開發單位辦理新市鎮開發、區段徵收、市地
    重劃、許可開發等整體開發新闢地區之道路環境設施人本友善規劃設
    計,提供諮詢意見,確保相關規劃與設計符合道路人本環境之理念, 
    以落實道路人本環境之建構。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四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秘書長以上
    人員兼任;三人為副召集人,由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
    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一人。
    (二)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三)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四)建設局代表一人。
    (五)專家學者六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員,由各機關簡任層級人員兼任。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
    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會議視業務需要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
    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
    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本小組會議,除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外,應親自出席會議。
六、本小組得於下列階段召開會議:
    (一)新市鎮開發、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案於都市計畫草案階段。
    (二)許可開發案於國土計畫、區域計畫許可前。
    (三)整體開發新闢地區案於工程設計階段。
七、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會議決議應有出席委員
    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人員列席。
九、本小組之行政業務由建設局負責辦理。
十、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一、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建設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