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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整體開發新闢地區之道路建設符
合道路環境設施人本友善之需求,設臺中市整體開發新闢地區道路環
境設施人本友善專家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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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之任務,為協助各開發單位辦理新市鎮開發、區段徵收、市地
重劃、許可開發等整體開發新闢地區之道路環境設施人本友善規劃設
計,提供諮詢意見,確保相關規劃與設計符合道路人本環境之理念,
以落實道路人本環境之建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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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十四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秘書長以上
人員兼任;三人為副召集人,由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
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一人。
(二)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三)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四)建設局代表一人。
(五)專家學者六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員,由各機關簡任層級人員兼任。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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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
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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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會議視業務需要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
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
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本小組會議,除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外,應親自出席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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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得於下列階段召開會議:
(一)新市鎮開發、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案於都市計畫草案階段。
(二)許可開發案於國土計畫、區域計畫許可前。
(三)整體開發新闢地區案於工程設計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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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會議決議應有出席委員
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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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人員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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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之行政業務由建設局負責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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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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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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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建設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