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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網羅新進並留任優秀照顧管理
人員,以提升長期照顧評估服務品質,並順利推展臺中市長期照顧服
務政策,特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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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所稱照顧管理人員,指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
登錄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照顧管理專員及照顧管理督導,
並符合該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資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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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照顧管理人員支薪標準如下:
(一)照顧管理專員:聘用六等三階(三百十二薪點)至七等六階(
四百零八薪點)。
(二)照顧管理督導:聘用七等三階(三百六十薪點)至八等六階(
四百五十六薪點)。
本局進用照顧管理人員,除具擬任職務相關職前年資外,依前項各款
所列薪點範圍內最低薪點起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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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聘用之照顧管理人員曾任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
地方政府)照顧管理人員,得依本原則辦理採計職前年資提敘。
前項所需經費,以不提升自籌比率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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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職前年資採計條件如下:
(一)曾任各地方政府照顧管理人員職務之年資。
(二)前款所定曾任各地方政府照顧管理人員職務,包含中華民國一
百十二年前各地方政府以約用人員進用之照顧管理人員職務。
(三)自年度一月一日起任職同一機關滿一年且考績列甲等者,得按
年資提敘一級。未滿一年之月數不予採計。
曾任下列年資不予採計:
(一)受行政懲處不得晉敘期間之年資。
(二)按件、按時、按日計酬之年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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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進照顧管理人員得於到職後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證明文件
,申請採計職前年資,經審議通過後,溯自到職日起晉薪;逾時申請
者,自申請之日起晉薪。
本原則生效前,已任職本局之照顧管理人員,於本原則生效後一個月
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證明文件,申請採計職前年資者,經審議通過
後,溯自本原則生效日起晉薪;逾時申請者,自申請之日起晉薪。
前二項申請書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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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採計職前年資提敘原則如下:
(一)採計相同職務之職前年資,以按年核計加級至該職務之最高俸
階(薪點)為上限。
(二)照顧管理專員轉任照顧管理督導,如原支薪點高於擬任職務最
低薪點時,支同數額薪點。
(三)照顧管理督導轉任照顧管理專員,其原敘薪點如在擬任職務內
有同列薪點時,敘同薪點;如高於擬任職務之最高薪點,敘擬
任職務最高薪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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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議方式
(一)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聘僱人員管理要點相關規定進行
審議。
(二)本局應於接獲採計職前年資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召開實體會議
審議,並以審議委員書面資料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邀請利害
關係人列席訪談。
(三)審議結果簽會本局人事等相關單位,並經本局局長核定後,辦
理改聘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