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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構本局、所屬機關及本市
市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各機關)健康友善
之職場環境,以及辦理各機關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特依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三
十九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二
項第三款及勞動部之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以下簡稱預
防指引)等相關規定,並參酌職安法部分修正草案職場霸凌防治專
章第二章之一,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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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員工:指各機關公務人員、教師、教保服務人員、專任運動教
練、聘僱人員、約用人員、業務助理、技工、工友、駕駛、臨
時人員及其他依規定進用之契約人員。
(二)職場霸凌:指各機關員工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
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冷落、孤
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
作環境,致其他員工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
持續發生為必要。
職場霸凌行為情節輕重之判斷,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對被霸凌者造成身心侵害之程度。
(二)對被霸凌者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行為手段、重複違犯及其
他相關因素。
(三)對被霸凌者之侵害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包括故意、悔改有據及
其他相關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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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應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防護委員會)處理
職場霸凌申訴案件,置委員五至二十三人,由副首長、幕僚長、首
長指定或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其中相關學者專家人數,不得
少於三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任期二年,
連聘得連任;如委員於任期中因故不克繼續擔任委員,新聘委員之
任期至原委員之任期屆滿為止。
各機關已依職安法等規定設置安全衛生組織或性質相同委員會(以
下簡稱其他安衛組織)者,其組成仍應符合前項規定,並得由該組
織或委員會負責受理職場霸凌申訴,且專責處理職場霸凌事件成立
與否之決定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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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防護委員會或其他安衛組織,應設置職場霸凌申訴專線電話、
傳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或其他指定之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
指派專人於辦公日每日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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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員工遭受職場霸凌,得由申訴人(或委任代理人)向各機關防護委
員會或其他安衛組織提出申訴。但被申訴人為各機關首長時,應向
本局防護委員會提出申訴。
以書面提出申訴者,應具備申訴書(如附件一)載明下列事項,由
申訴人或其委任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之姓名、服務機關機構學校、職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聯絡電話、電子郵件及公文送達地
址。
(二)申訴人委任代理人者(應提出委任書,如附件二),其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職業、與申訴人
關係、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
(三)申訴事實發生之日期、時間、地點、發生事件時之行為、過程、
內容及相關證據資料。
(四)申訴之年月日。
以言詞提出申訴者,各機關應協助申訴人提出申訴,載明前項各款
所列事項,並向申訴人或其委任代理人朗讀或使其閱覽,且經確認
內容無誤後,並向申訴人或其委任代理人朗讀或使其閱覽,且經確
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申訴紀錄不符合前三項規定或載明事項而得補正者,應通
知申訴人或其委任代理人於五日內補正。
員工提起職場霸凌申訴期限,被申訴人屬非具權勢地位者,應於事
件發生後三年內為之,霸凌事件持續發生者,以最後一次事件結束
之次日起三年內為之。被申訴人屬具權勢地位者,逾五年者,不予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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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應於接獲職場霸凌申訴之日起十日內,召開防護委員會或其
他安衛組織會議,決定是否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是否受理;
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不受理者,應於書面通知內敘明理由,並副
知本局。
職場霸凌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防護委員會或其他安衛組
織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安衛辦法及職安法等規定所稱職場霸凌
事項。
(二)無具體之內容。
(三)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四)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五)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如附件三)。
(六)已逾申訴期限。
前項第五款規定之撤回申訴,各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本於職權繼續調
查處理。
申訴案件如屬職場霸凌以外之其他不法侵害事故,應於書面通知內
一併通知申訴人將改依安衛辦法或職安法規定處理,並簽陳首長指
定專責人員啟動相關行政調查作業或採取適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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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防護委員會或其他安衛組織受理申訴之日起,應於一個月內
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前項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
部成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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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
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如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者,
各機關防護委員會應命其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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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於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或至遲自申訴人提起申訴時起,應
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時:
1.採行避免申訴人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2.視申訴人需求及案件情節,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
措施。
3.對申訴事件進行調查;申訴人有意願者得予協調,如協調不成
立時,應續行調查。
4.對被申訴人為適當之處理。
(二)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時:
1.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2.依被霸凌者意願,協助其協調或提起申訴。
3.依被霸凌者意願,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4.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辦公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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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超然獨立,秉持客觀、公正及專業之原則,
給予申訴人、被申訴人陳述意見機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訪談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時,調查小組應全程錄音或
錄影;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
(二)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小組之調查,並提供
相關文件、資料或陳述意見。被申訴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就涉及調查之特殊專業、鑑定及其他相關事項,得諮詢其他機
關(構)、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員。
調查小組人員及參與調查或處理職場霸凌事件之人員就申訴人、被
申訴人、協助調查人員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
密,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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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如經審認有補正相關具體事項或證據資料
之必要,應通知申訴人或其委任代理人於二十日內補正,並自補
正之次日起算調查期間;未補正者,則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
算調查期間。
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
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前項調查報告應送防護委員會或其他安衛組織,其內容應包括下
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申訴要旨。
(二)調查歷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陳述重點。
(四)事實認定及理由,包括證人與相關人員陳述重點、相關物證
之查驗。
(五)處理建議。
申訴人或被申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調查小組通知限
期配合調查,屆期仍未配合者,調查小組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作
成調查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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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防護委員會或其他安衛組織應依調查結果,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
日起一個月內,為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並將決定結果
交由各機關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調查報告及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應於決定作成日起七日內併同
職場霸凌處理程序檢核表,函送本局備查。
被申訴人為首長時,其調查報告、相關事證及申訴成立與否之決
定,應於決定作成日起七日內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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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機關應依決定結果,檢討相關人員責任、懲處及研提改善作
為,並副知本局。
申訴案件經調查屬實決定成立者,各機關應視情節輕重,對被申
訴人為適當之懲處、調整職務或其他適當處理,並予以追蹤、考
核及監督,避免再度職場霸凌或報復情事發生;決定不成立者,
仍應審酌處理建議,為必要之處理。
申訴案件經調查證實申訴人有濫訴或誣告之事實者,亦得審酌處
理建議,按其身分所之適(準)用相關法令追究責任或為其他適
當處理。
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對申訴決定不服時,得按其身分所適(準)用
之相關法令提起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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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機關應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處理及檢討改善情形,於適當場合
進行公開宣導,並應持續協助與關懷個案後續情形,得視當事人
需要,透過員工協助方案(含諮商輔導)等機制,協助轉介相關
專業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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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機關對於在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調查或處理程序中,為申訴、
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差別待遇。
前項不當差別待遇指按其身分所適(準)用之相關法令予以解聘
(僱)、降調或其他損害其依法所應享有之權益等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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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為積極防治職場霸凌案件發生,各機關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員
工參與職場霸凌相關教育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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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防護委員會或其他安衛組織及調查小組所需經費由各機關相關預
算項下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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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要點未規定者,應依安衛辦法、職安法、預防指引及其他相關
規定或原(準)則辦理。
各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在不牴觸本要點範圍內,另定相關規定補
充之,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