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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受贈太平區寶山陵園納骨塔櫃位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40348799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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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有效管理受贈之太平區寶山陵園納骨塔部分櫃位
   (以下簡稱櫃位),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生
   命禮儀管理處(以下簡稱生管處)。
第三條    櫃位之管理,由太平區寶山陵園納骨塔之殯葬設施經營業者(
   以下簡稱設施經營業者)為之。 
     申請使用櫃位者,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生管處提出: 
     一、亡者與申請人關係證明文件。 
     二、亡者火化許可、起掘許可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四條    申請使用櫃位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費用: 
     一、規費:新臺幣四萬元整。 
     二、一次性管理費:依設施經營業者向生管處申請核定之數額
       收取。 
     前項第二款之費用,由生管處收取並提撥予設施經營業者管理
   費專戶,設施經營業者應以符合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相關法
   規之方式管理,不得另向申請人收取核定外之費用。
第五條    使用櫃位時應遵守設施經營業者之管理規定,祭祀行為亦同。
第六條    使用櫃位之期限為五十年,自進塔日起算,使用期限屆滿後,
   由生管處通知遺族以骨灰拋灑、植存或其他方式處理。 
     無遺族或遺族不處理者,由生管處依前項規定處理。
第七條    申請移出櫃位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生管處提出: 
     一、移出申請書。 
     二、亡者與申請人關係證明文件。原申請人已死亡時,應檢附
       原申請人之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並由其法定繼承人申請
       之。 
     依前項規定申請移出櫃位後,該櫃位由生管處收回,申請人不
   得買賣或轉讓他人使用,且不得請求退還任何費用。
第八條    設施經營業者對於櫃位,應負管理及維護修繕責任。如有不能
   修復之情形,應提出公正第三方之專業鑑定報告以資證明。 
     生管處得不定期抽查櫃位之使用及管理情形,設施經營業者無
   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生管處另定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