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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有效管理受贈之太平區寶山陵園納骨塔部分櫃位
(以下簡稱櫃位),特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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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生
命禮儀管理處(以下簡稱生管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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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櫃位之管理,由太平區寶山陵園納骨塔之殯葬設施經營業者(
以下簡稱設施經營業者)為之。
申請使用櫃位者,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生管處提出:
一、亡者與申請人關係證明文件。
二、亡者火化許可、起掘許可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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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使用櫃位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費用:
一、規費:新臺幣四萬元整。
二、一次性管理費:依設施經營業者向生管處申請核定之數額
收取。
前項第二款之費用,由生管處收取並提撥予設施經營業者管理
費專戶,設施經營業者應以符合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相關法
規之方式管理,不得另向申請人收取核定外之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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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使用櫃位時應遵守設施經營業者之管理規定,祭祀行為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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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使用櫃位之期限為五十年,自進塔日起算,使用期限屆滿後,
由生管處通知遺族以骨灰拋灑、植存或其他方式處理。
無遺族或遺族不處理者,由生管處依前項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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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申請移出櫃位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生管處提出:
一、移出申請書。
二、亡者與申請人關係證明文件。原申請人已死亡時,應檢附
原申請人之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並由其法定繼承人申請
之。
依前項規定申請移出櫃位後,該櫃位由生管處收回,申請人不
得買賣或轉讓他人使用,且不得請求退還任何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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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設施經營業者對於櫃位,應負管理及維護修繕責任。如有不能
修復之情形,應提出公正第三方之專業鑑定報告以資證明。
生管處得不定期抽查櫃位之使用及管理情形,設施經營業者無
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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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生管處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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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