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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規劃及督導各單位執行職
務安全及衛生防護管理,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保障人員安全
與健康,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臺中市食
品藥物安全處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
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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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並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
(二)督導辦理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檢視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並作成年度書面報告,公布周知。
(四)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本處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本處人員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
(九)其他涉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前項各款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之執行,按業務性質由各單位辦理,並
提本小組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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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處長(或秘書)兼任,
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綜合規劃組組長。
(二)安全組組長。
(三)會計室主任。
(四)政風室主任。
(五)人事室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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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委員代表單位出任者,隨其本職進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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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視需要召開小組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
集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單位主管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使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使得決議。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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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處名義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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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成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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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由本處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