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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太平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機關)為建構本機關健康友善之職
場環境及辦理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特依公務人員執行職
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
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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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指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
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孤立言
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
致本機關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
生為必要。
職場霸凌行為情節輕重之判斷,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對被害人造成身心侵害之程度。
(二)對被害人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行為手段、重複違犯及其
他相關因素。
(三)對被害人之侵害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包括故意、悔改有據及
其他相關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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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機關應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防護委員會)處理
職場霸凌申訴案件,置委員五人,由副區長擔任召集人,其中本機
關人員以外之相關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一性別比
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如委員於任期
中因故不克繼續擔任委員,新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之任期屆滿為
止。
本機關參加公務人員協會之會員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或超過本機關預
算員額五分之一,且不低於三人時,防護委員會應有一人為協會代
表;其代表之指派應經該協會推薦具協會會員身分者三人,由區長
圈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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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機關防護委員會應設置職場霸凌申訴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
箱、電子信箱或其他指定之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指派專人於辦
公日每日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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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機關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得由本人填具職場霸凌申訴書(或
委任代理人)向本機關防護委員會提出職場霸凌之申訴。如行為人
為本機關首長,應向臺中市政府提出申訴(如附件一、二)。
前項提起申訴之期限,應於事件發生後二年內為之,霸凌事件持續
發生者,以最後一次事件結束之次日起二年內為之。
本機關接獲職場霸凌之申訴時,應即通知臺中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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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機關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日內,召開防護委員會會議,決定是
否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是否受理;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
不予受理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訴人,並副知臺中市政府。
職場霸凌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機關接獲申訴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及安衛辦法所稱職
場霸凌事項。
(二)無具體之內容。
(三)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四)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五)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如附件三)。
(六)已逾申訴期限。
前項第五款之撤回申訴,本機關認有必要者,得本於職權繼續調查
處理。
申訴事件如屬職場霸凌以外之其他不法侵害事件,應以書面通知申
訴人將改依安衛辦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有關不法侵害事故
處理,並簽陳區長指定專責人員啟動相關行政調查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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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機關防護委員會受理申訴之日起,應於一個月內組成調查小組進
行調查。
前項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
部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調查、處理及決議人員之迴避,應依行政
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申訴人亦得申請迴避,
如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者,本機關應命其迴避。於本機關人事、
主計、政風人員為職場霸凌事件行為人時,亦應要求其迴避或採取
適當措施,確保申訴調查過程客觀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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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機關於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或至遲自申訴人提起申訴時起,應
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時:
1、採行避免申訴人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2、視申訴人需求及事件情節,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
及保護措施。
3、對行為人為適當之處理。
(二)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時:
1、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2、依被霸凌者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3、依被霸凌者意願,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
施。
4、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辦公場所。
職場霸凌行為人涉及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者,於進行調查期間有
先行調整職務之必要時,本機關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調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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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超然獨立,秉持客觀、公正及專業之原
則,給予申訴人、被申訴人陳述意見機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訪談申訴人、被申訴人、其他相關人員時,調查小組應全程
錄音或錄影;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
(二)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小組之調查,並提
供相關文件、資料或陳述意見。
(三)就涉及調查之特殊專業、鑑定及其他相關事項,得諮詢其他
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員。
調查人員及參與處理職場霸凌事件之人員就申訴人、被申訴人、協
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違者按
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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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
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前項調查報告應送防護委員會,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申訴要旨。
(二)調查歷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
(四)事實認定及理由,包括證人與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相關物
證之查驗。
(五)處理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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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防護委員會應依調查結果,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日起一個月內,
為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並將決定結果以書面載明理由
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調查報告及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應於決定作成日起七日內併同
職場霸凌處理程序檢核表,函送臺中市政府備查。
職場霸凌行為人為區長時,其調查報告、相關事證及申訴成立與
否之決定,應於決定作成日起七日內送保訓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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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機關應依決定結果,檢討相關人員責任、懲處及研提改善作
為,並副知臺中市政府。
申訴案件經調查屬實決定成立者,本機關應視情節輕重,對被申
訴人為適當之懲處、調整職務或其他適當處理,並予以追蹤、考
核及監督,避免再度職場霸凌或報復情事發生;決定不成立者,
仍應審酌處理建議,為必要之處理。
申訴案件經調查證實申訴人有濫訴或誣告之事實者,亦得審酌處
理建議,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追究責任或
其他適當處理。
當事人對審議決定不服時,得按其身分依適用法令提起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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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人事室應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處理及檢討改善情形,運用適當場
合或會議進行公開宣導,並應持續協助與關懷個案後續情形,得
視當事人需要,透過員工協助方案(含諮商輔導)等機制,協助
轉介相關專業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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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機關對於在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調查或處理程序中,為申訴、
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前項不當之差別待遇指解僱、降調或其他損害其依法所應享有之權
益等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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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為積極防治職場霸凌案件之發生,本機關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
人員參與下列相關教育訓練:
(一)一般人員,建議教育訓練內容如下:
1、本機關職場霸凌防治政策及申訴處理機制。
2、職場霸凌基本認知、因應及相關法令。
3、其他與職場霸凌防治有關之教育,如增進人際關係、
溝通技巧等。
(二)主管人員,除參與一般人員教育訓練內容以外,建議教育
訓練內容如下:
1、增進同理心、情緒管理、壓力調適、溝通技巧、領導
管理、危害預防等能力。
2、瞭解近年常見職場霸凌之案例。
(三)機關處理職場霸凌事件或有管理責任之人員,除參與前二
目教育訓練內容以外,建議教育訓練內容如下:
1、熟悉職場霸凌防治相關法令規定。
2、瞭解機關防治責任。
3、職場霸凌事件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4、其他與職場霸凌防治有關之教育,如:覺察及辨識權
力差異關係、被害人協助及權益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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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防護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機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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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要點未規定者,應依保障法、安衛辦法、各機關公務人員執行
職務遭受職場霸凌防治處理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