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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24 03: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資料提供及申請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6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衛企字第1140071368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衛生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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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保有之衛生保健資料,依
    政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提供學術研究使用或
    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資料,指本局因業務職掌所持有有關病歷、醫療之個人資
    料。
三、申請提供資料,以下列目的為限:
   (一)促進醫療品質或公共衛生,且為統計或學術研究必要範圍內。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四、以第三點第一款目的申請提供資料(以下簡稱申請提供研究資料),
    申請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
         法人、團體;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
   (二)公務機關委託辦理之研究計畫,應由委託機關提出申請。
五、申請提供研究資料,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一),並檢附以下文件,以
    書面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資料使用暨保密切結書(附件二)。
   (二)研究計畫。
   (三)資料使用目的如係人體研究法第四條定義之人體研究者,應檢
         附有效期限內依人體研究法所設立之倫理審查委員會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以下簡稱IRB)認證單位之IRB
         證明;如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得免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之人體
         研究案件範圍所定之情形,應檢附IRB核發之免審證明。
    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申請提供資料,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提出
    申請,不適用前項規定。
六、申請案件不符合前三點規定而得補正者,本局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
    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本局得逕行駁回之。
七、申請案件之審查作業程序(附件三)如下:
   (一)依申請資料之性質由業務主管科收文受理。
   (二)業務主管科應即檢視申請文件是否齊備,申請不合程式者,依
         第六點規定辦理。
   (三)形式審查合格後,本局就實際申請內容、目的及用途予以審核
         ,為准駁之決定。
   (四)准駁之決定,本局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八、申請提供研究資料,經本局核准提供之資料均經去識別化,並以提供
    電子檔格式為原則。
九、申請提供研究資料經核准使用(以下簡稱使用資料者),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應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申請,經本局同意後變更:
   (一)資料使用期限展延。
   (二)申請目的變更(含資料分析用途或研究成果發表計畫變更)。
   (三)實際處理資料人員或所屬單位變更。
   (四)資料利用期間之安全維護方式變更。
   (五)其他重大之情事。
十、使用資料者應遵守下列事項,如因違法或不當使用資料致損害他人,
    應自行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一)使用資料僅限於核准使用之用途,並不得以任何方式複製資料
         檔案,亦不得任意將資料對外發表及提供第三人使用。
   (二)使用資料不得侵犯個人隱私或藉以辨識個別資料或機構身分,
         亦不得將資料作為營利用途。
十一、利用本局資料撰述而成之論著,應以中文或英文註明資料來源。
十二、研究計畫結束或核准使用期限屆滿時,使用資料者應於事實發生之
      日起一個月內銷毀所申請之資料,並簽署資料使用結案單(附件四)
      繳回本局辦理結案。
      運用本局資料完成之研究成果,應於研究成果發表或出版後一個月
      內,提供研究成果電子檔送本局存查。
十三、使用資料者如違反本規定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本局得撤銷或廢止
      原核准處分,並命其繳回所申請之資料(包含利用本局資料分析產
      出之相關資料),且不得保留備份資料。
      本局如因而受有損害,並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