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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立美術館出版品、文創商品及藝文活動收支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美教字第1140002271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立美術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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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臺中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妥善管理出版品、文創商品及藝
  文相關計畫或專案之收入及支出,特依據《臺中市市庫管理規則》及
  《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為提供更優質之藝文服務,並增進本館出版品及文創商品之品質及多
  元性,故建立本館收支對列管理及作業機制,以達收入自籌、支出有
  據之目的。
三、收入來源及收費標準
  本要點所稱之收入,係指下列來源所得之收入:
  (一)藝文相關計畫、專案及活動之報名費、材料費或相關成本費用
     。
  (二)本館出版品之販售收入。
  (三)本館文創商品(含自製、委託開發及合作開發)之販售收入。
  前項所列收入之收費標準得依實際辦理活動及開發商品之內容或收支
  情形,簽准後訂定;活動之收入及出版品之售價得另依《臺中市政府
  各機關學校辦理活動作業要點》及《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辦理。
四、收入使用原則
  前條所列各項收入,本館得於年度預算中以收支對列方式編列歲出,
  支應本館辦理下列事項之必要支出:
  (一)舉辦藝文展演、教育推廣、藝術進駐、講座、工作坊等相關計
     畫、專案及活動之費用。
  (二)文創品開發、設計、試作、包裝、推廣及行銷等相關費用。
  (三)出版品之編輯、設計、印製及發行等費用。
  (四)與前述收入來源及支出項目直接相關之行政支援及軟硬體設備
     費用。
  (五)其他經本館認定符合推動藝文業務及文化創意發展之必要支出。
五、附則
  本要點經臺中市立美術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