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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南區區公所為提升小額採購效率與效能,並確保採購品質,
特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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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係指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工程、財物、勞
務各項採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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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小額採購方式,得不經公告程序,由各單位簽報區長或其授
權人員核准,逕洽廠商辦理採購。惟不得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之適
用,分批辦理採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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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本要點辦理採購,除依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規定之優先採購者為
優先辦理外,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
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
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
之採購決定。
前項優先採購者係指共同供應契約之廠商、符合優先採購綠色環保
產品之廠商及符合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
物品及提供服務之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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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單位辦理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免估價單;逾新臺幣
一萬元者,須有一家以上廠商估價單,因故未附估價單或取得估價
單有困難者,應於簽案或請購單註明;新臺幣五萬元至公告金額十
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應事先簽報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始得辦理
採購。
為簡化小額採購流程,採購金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者,授權各單位
主管決行,免會秘書室,由各單位自行辦理採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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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採購及經費核銷流程如下:
(一)請購程序:請購人員至政府電子採購網查詢廠商是否為拒絕往
來廠商及會計系統簽證控留經費-採購單位(秘書室採購人員
或授權課室承辧人)-會計室(審核經費來源及支出用途)-
經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採購事宜。
(二)經費核銷程序:請購人員於原始黏貼憑證用紙黏貼發票或收據
後,連同相關文件(如估價單、簽准公文等)-驗收證明人
(不得與請購人員同一人)-秘書室(秘書室採購人員、財產
管理人財物登記、出納所得登記、無者免會)-會計室(審核
原始憑證)-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閱後,辧理付款事宜。
因臨時或緊急事由無法以上開流程請購者,應於採購事實發生
後七日內,補辦請購程序,未於期限內補辦者,應敘明理由簽
奉區長核准後,始得辦理憑證核銷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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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秘書室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
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機關人員對
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
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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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採購物品為或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之消耗品者,由使用單位自行登記
列管,不需填寫財產或物品增加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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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區粘貼憑證用紙(請購單)請款單據之驗收人員不得為採購人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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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如有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