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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西區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5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公所秘字第1140011079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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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西區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本所國家賠償事件,依 
    據臺中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二點第二項規定,設置國家 
    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本所國家賠償請求事件之審議事項。 
    (二)本所國家賠償請求事件之協議事項。 
    (三)本所求償事件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區長、主任秘書兼任; 
    委員七至十一人,由區長聘(派)社會公正人士、具法律專業之專 
    家、學者及本所熟諳法令人員兼任之。 
    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所所內派兼之委員因故無法出席, 
    得委託所內其他同仁代理出席。
四、本小組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連聘連任;但本所人員兼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區長補聘(派)之;補聘(派)委 
    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 
    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三十 
    三條規定。
六、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本所秘書室辦理。
七、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情況隨時召開會議,會議應有全體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利害 
    關係人或有關機關派員列席陳述意見,並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
    之專家、學者或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供意見。
九、本小組行文時,以本所名義行之。
十、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專家、學者或府外人員經邀
    請出席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十一、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所預算額度內勻支。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國家賠償法、臺中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
      處理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