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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西區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本所國家賠償事件,依
據臺中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二點第二項規定,設置國家
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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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本所國家賠償請求事件之審議事項。
(二)本所國家賠償請求事件之協議事項。
(三)本所求償事件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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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區長、主任秘書兼任;
委員七至十一人,由區長聘(派)社會公正人士、具法律專業之專
家、學者及本所熟諳法令人員兼任之。
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所所內派兼之委員因故無法出席,
得委託所內其他同仁代理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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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連聘連任;但本所人員兼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區長補聘(派)之;補聘(派)委
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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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
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三十
三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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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本所秘書室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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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情況隨時召開會議,會議應有全體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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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利害
關係人或有關機關派員列席陳述意見,並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
之專家、學者或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供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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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行文時,以本所名義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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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專家、學者或府外人員經邀
請出席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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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所預算額度內勻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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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國家賠償法、臺中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
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