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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管控本局暨所屬機關各項標案填報管考系統之時效與品質,俾
利本局執行每月標案管制會報作業,爰訂定本管理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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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管理原則適用案件為臺中市政府標案管考系統、行政院公共工
程委員會工程雲端系統及中央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列
管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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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暨所屬機關各項標案之管考單位,分別為本局企劃科及所屬
機關秘書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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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及所屬機關之業務單位應指定人員負責該單位之資料彙整、
稽催填報等相關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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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二點之各管考系統,於每月26日開放填報列管標案當月進度,
業務單位應依執行進度於每月3日前完成進度填報。當月填報作業
期間之工作日少於2日者,得視作業需要延長1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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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雲端系統列管標案以下之資料應即時
更新,以確保系統資料正確性:
(一)停工案件已復工之資料。
(二)解約案件已重新發包之資料。
(三)付款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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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列管標案之資料填報,應經單位主管檢視無誤後依限確實填報及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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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標案隸屬機關之管考單位得依臺中市政府
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辦理,簽報局長
核予懲處:
(一)每月標案填報作業期間,經本局管考單位通知該業務單位、
所屬機關指定之人員催辦累計達三次以上,標案進度仍逾期
未填報,標案承辦人員及協辦人員申誡一次,累犯者加重處
分。同一單位同一年度累計漏填五件以上,單位主管申誡一
次。
(二)標案應即時更新而未確實更新或未據實填報,累計達三次以
上者,管考單位得以書面糾正標案承辦人員及協辦人員,同
一人同一年度內受糾正處分達三次,申誡一次。同一單位同
一年度內受申誡人數達三人以上,單位主管申誡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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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管理原則自發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