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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債及臺中市市庫券發行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20379449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財政類/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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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支應重大建設、債務償還及調節市
          庫收支,發行本市公債及本市市庫券,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
          )。
第三條    本市公債及本市市庫券由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發行;
     於發行前應諮詢臺中市議會之意見。
     本市公債分為下列二類:
     一、甲類公債:指支應總預算或非營業特種基金之非自償性建
       設資金。
     二、乙類公債:指支應總預算或非營業特種基金之自償性建設
       資金。
第四條  公債得採標售或照面額十足方式發行;採標售方式發行時,其
     標售底價,由本府定之。
     公債發行種類、期次、方式、日期、數額、利率、面額與本息
     償付期限及方法,由本府考量實際情況定之。
第五條  公債發行期滿一年後,本府得提前償還一部或全部,或另發行
     新公債。
     原公債持有人得以原公債,調換前項另發行之新公債。
     前二項有關提前償還、另發行新公債及調換新公債之辦法,由
     本府另定之。
第六條  公債還本付息與相關費用,由財政局及各基金主管機關列入各
     年度本市總預算、特別預算或各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第七條  市庫券採標售方式發行,其標售底價由本府定之。
     市庫券發行數額、面額及期限,由本府考量實際情況定之。
第八條  本府得提前償還或買回已發行之未到期市庫券,其辦法由本府
     另定之。
第九條  市庫券應付利息及相關費用,由財政局列入各年度本市總預算
     或債務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第十條  公債與市庫券之發行、償還及付息等事務,由本市市庫代理銀
     行經理。
第十一條  公債及市庫券以登記形式發行,其轉讓、繼承、設定質權、
      信託、提存、充公務上之保證及相關權利事項,非經登記,
      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十二條  公債與市庫券得自由買賣、設定質權、信託、提存及充公務
      上之保證。
第十三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