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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執行橋梁養護及督導作業,
設橋梁養護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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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局橋梁養護業務督導。
(二)其他臨時交辦橋梁督導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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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點督導作業應每二年辦理一次以上,且每次抽查一座本局轄管自行
車道橋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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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局長或其指定之簡任級主管人員兼任,委員
一人,由局長就本局及所屬機關之會計室主任、政風室主任、秘書室
主任及各業務之主管人員等選任之,並聘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小組
成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成員人數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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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督導項目如下:
(一)基本資料及橋梁檢測紀錄正確性:
受查橋梁應依據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登載正確
基本資料及橋梁檢測紀錄,檢測紀錄以當年度最近一次完整定
期檢測紀錄為主,若無法登載於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橋梁管理資
訊系統之橋梁,則以書面方式造冊呈現。
(二)維修工法妥適性及養護作為積極度:
1.受查橋梁最近一年內維修契約書圖文件、維修紀錄及相關竣工
圖說,供本小組查核其維修工法適當性及確實性。
2.受查橋梁當年度最近一次檢測紀錄中,針對劣化類型所填建議
維修工法之適當性。
3.受查橋梁現地缺失有無養護或管制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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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由召集人依第二點擇定抽查橋梁後,通
知受督導單位進行督導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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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應依橋梁督導結果評分,年度平均成績達甲等(八十分以上)者
,本局得就受督導人員予以敘獎;平均成績為乙等(七十分至七十九
分)者,本局將視需求加強督導,當年度抽查之橋梁成績未達七十五
分者,將列為次一年度督導重點;平均成績為丙等(六十九分以下)或
連續兩年督導成績未達七十五分者,本局得簽辦懲處。
前項獎懲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處理要
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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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局應將督導內容做成紀錄,並至少保存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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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需督導評分表等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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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需經費及外聘委員出席費,由本局及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或
相關費用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