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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提升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早期引進之電動公車營運效率,規劃電動公車老舊電池汰換補助,以
鼓勵使用電動公車及建構低碳大眾運輸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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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申請對象:本市所轄市區客運業者(以下簡稱客運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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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資格及條件:
(一)本市市區公車使用車輛,每臺車輛限補助一次為限。
(二)已接受交通局或其他政府機關電池補助之車輛,倘採購合約內已
明訂電池保固期限,至後續交通局公告申請截止日止,仍在保固
期內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補助。
(三)倘因非可歸責於客運業者之因素,導致車輛電池於保固期內無法
繼續營運,得檢具事證,於交通局公告申請截止日止,函送相關
佐證資料向交通局申請經審核認可者,免受前款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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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金額:每車補助電池汰換契約憑證金額(未稅)百分之四十九,
並以政府採購法之公告金額為上限(均包含軟、硬體、線材及設定安
裝等相關費用),實際補助金額上限由交通局視各年度預算另行公告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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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補助期程:
(一)申請補助之受理期間,由交通局公告之;其變更時亦同。
(二)交通局將視各年度預算進行核列,後續預算如遭臺中市議會刪
減或刪除,無法如數動支時,依計畫書執行範圍、項目及額度
將依臺中市議會審議通過之預算調整或停止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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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方式:
(一)客運業者提補助計畫,經交通局核列者,得申請補助。
(二)申請補助之客運業者限購買全新電動公車電池。
(三)補助優先順序如下:
1、以車齡最舊且電池保固期限屆期及無汰換電池紀錄之車輛為
優先補助對象。
2、倘申請車輛出廠年份相同,則以車輛出廠月份決定優先順序。
3、倘申請車輛出廠年月份等條件均相同,則以前一年度臺中市
市區汽車客運營運與服務評鑑成績較佳者為優先補助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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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方式:申請補助之客運業者應備具計畫書(併附電子檔),向交
通局提出,計畫書內容應至少載明下列項目:
(一)補助申請書。
(二)欲申請補助電動公車之購車合約(含原電池保固資訊)。
(三)汽車運輸業執照影本(籌設中尚未獲本府核發汽車運輸業營業執
照之新業者,請檢附本府同意籌設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四)客運業者須提供申請車輛之行照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
(五)預計完成電池汰換期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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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安裝及請款核銷規定:
(一)客運業者申請補助前,應先接洽電動公車電池採購事宜,並於核
定補助(以核定公文日期為準)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內,與電動公
車電池廠商完成簽約;並自核定補助之次日起五個月內,完成電
動公車電池汰換及驗收,屆期未完成者得撤銷補助,有特殊原因
且提出合理說明報經交通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受補助之客運業者應於電池汰換及驗收完成日起三十日內,檢具
下列文件向交通局辦理補助經費請款核銷作業,經交通局審核通
過後撥付:
1、「計畫書」原卷及「公文核定函」。
2、電動公車電池廠商簽約文件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
3、計畫請款書。
4、電動公車電池購置單據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大小章)。
5、電動公車電池使用配置情形。
6、電動公車電池完工後照片(每車至少一張)。
7、電動公車電池結算驗收證明書。
8、收據及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9、「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及「汽車運輸業執照影本」(均
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大小章)。
(三)請款核銷作業如申請作業逾時、資料不齊或未符本要點規定等可
歸責於客運業者因素,致無法辦理經費核撥或預算保留者,原核
定補助之經費得不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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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配合事項:
(一)依本要點受補助之車輛,除配合本府政策需求且經交通局核准外
(以公文為憑),應自驗收合格日起五年內行駛本府核定之市區汽
車客運路線,辦理包車出租者以核定行駛之營業區域為限,不得
移作他用或轉售(報廢者除外),受補助車輛之電池應確實裝置於
所報車輛上,並維持正常使用至「臺中市汽車客運業管理自治條
例」規定之車齡限制日止。
(二)前款受補助車輛如有調整使用之需求,且受補助電池自驗收合格
日起使用尚未達規定年限,須另行安裝於受補助業者所屬本市市
區客運電動大客車,並確保電池能正常運用,或提出合理之電池
利用計畫,得函報交通局同意後調整之,如有違反,得視情節輕
重分別核予警告、撤銷該違規車輛或撤銷該補助案件全部之補助
,並追繳已核撥之補助款。
(三)如查有虛偽買賣、造假不實、已獲其他計畫或他機關補助,交通
局除撤銷補助外並追繳該客運業者全部之補助款,受補助之客運
業者應無條件退還,涉及刑責者除負法律責任並移送檢調機關依
法追訴。上述經撤銷並應收回之補助款,如客運業者未配合如期
繳回者,得由其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已核定未撥付之各類公共運
輸計畫補助款予以抵充。
(四)其他因政策需要配合辦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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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交通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如當年度預算用罄,
不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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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交通局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