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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鼓勵市區客運業者車輛裝置
先進駕駛輔助系統設備(以下簡稱系統設備),引導市區客運業者建
立行車安全管理模式,有效提升管理成效並增進營運安全,特訂定本
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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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申請對象:臺中市所轄市區客運業者(以下簡稱客運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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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基準及金額:
(一)臺中市市區公車使用車輛,每臺車輛限補助一次為限,並優先補
助於車齡六年以內車輛,其次為車齡六至八年以內車輛,最後為
車齡八年以上車輛,且應符合本市汽車客運業管理自治條例車齡
規定。
(二)每車補助系統設備契約憑證金額(未稅)百分之四十九,並以新
臺幣五萬元為上限(均包含軟、硬體、線材及設定安裝等相關費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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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補助期程:
(一)申請補助之受理期間,由交通局公告之;其變更時亦同。
(二)交通局將視各年度預算進行核列,後續預算如遭臺中市議會刪減
或刪除,無法如數動支時,依計畫書執行範圍、項目及額度將依
臺中市議會審議通過之預算調整或停止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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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方式:
(一)本要點所稱系統設備,指應至少包含以下三種功能系統:
1、盲點偵測系統(BSM):通過車輛周圍裝置之偵測器或攝影設備
,在轉彎或變換車道等易發生危險的情況下,利用聲音或顯
示設備提醒駕駛人注意車輛周邊情形,以避免碰撞及降低事
故發生機率。
2、車前防撞警示系統(FCW):通過車輛周圍裝置之偵測器或攝影
設備,當與前方車輛距離過近時,利用聲音或顯示設備提醒
駕駛人進行減速煞停,以避免碰撞及降低事故發生機率。
3、車道偏離警示系統(LDW):通過車輛周圍裝置之偵測器或攝影
設備,檢測本車在車道內的位置,當預測到本車即將偏離車
道行駛時,利用聲音或顯示設備提醒駕駛人。
(二)如欲裝設之車輛已有前款系統設備之其中一至二項,仍得提出申
請補助裝置其餘系統。
(三)客運業者於申請補助計畫前,已裝置符合第一款規定之系統設備
,得提補助計畫申請補助。
(四)補助核定後裝置:客運業者提補助計畫,經交通局核列者,得申
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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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方式:申請補助之業者,應備具計畫書(併附電子檔)向交通局
提出,計畫書內容應至少載明下列項目:
(一)計畫目標。
(二)現有市區公車車輛清冊(含車號、出廠年份及裝置系統設備情形
)。
(三)本次申請補助裝置系統設備之市區公車車輛清冊(含車號、出廠
年份及補助裝置之系統設備)。
(四)裝置系統設備之廠牌型式、產品規格及功能、警示作動條件及方
式,以及設備單價等相關說明,並檢附系統設備廠商之功能宣告
文件,相關文件或證明應為中文,如為外國語文應附中文譯本。
(五)申請補助金額與預計完成裝置期程。
(六)系統設備裝置後之行車安全管理作為及配套措施(含駕駛人管理
及教育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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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安裝及請款核銷規定:
(一)申請補助計畫經核定後(以核定公文日期為準),業者應自核定
補助之次日起算三十天內,與系統設備廠商完成簽約;並自核定
補助之次日起五個月內,完成系統設備裝置,屆期未完成者得撤
銷補助,有特殊原因且提出合理說明報經交通局同意者,不在此
限。
(二)受補助之業者應於裝置完成日起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交通
局辦理補助經費請款核銷作業,經交通局審核通過後撥付:
1、「計畫書」原卷及「公文核定函」。
2、系統設備商簽約文件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
3、計畫請款書。
4、系統設備購置單據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大小章)。
5、系統設備使用配置情形。
6、系統設備完工後照片(每車應包含設備照片至少一張)。
7、系統設備結算驗收證明書。
8、收據及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9、「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及「汽車運輸業執照影本」(均
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大小章)。
(三)請款核銷作業如申請作業逾時、資料不齊或未符本要點規定等可
歸責於客運業者因素,致無法辦理經費核撥或預算保留者,原核
定補助之經費得不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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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配合事項:
(一)依本要點受補助之系統設備,業者應自裝置完成起維持正常功能
運作至少一年,不得移轉至其他公車業或它業使用,並配合交通
局查核作業;如客運業者欲拆移機異動於其他車輛,須報請交通
局同意備查,未經交通局同意不得擅自移用或轉讓。
(二)如查有虛偽買賣、造假不實、已獲其他計畫或他機關補助,交通
局除撤銷補助外並追繳該客運業者全部之補助款,受補助之客運
業者應無條件退還,涉及刑責者除負法律責任並移送檢調機關依
法追訴。上述經撤銷追繳之補助款,如客運業者未配合如期繳回
者,得由其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已核定未撥付之各類公共運輸計
畫補助款予以抵充。
(三)其他因政策需要配合辦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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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交通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如當年度預算用罄,
不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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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交通局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