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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人行地下道管理維護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5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建道字第1120019201號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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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督導本市人行地下道維護
    管理業務落實執行,確保行人通行安全,特設置本局人行地下道管理
    維護督導小組(以下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檢視人行地下道之通行安全及性別友善環境設施之完備。
    (二)檢核地下道之清潔及硬體設施與安全防護相關設施維護情形。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局長指派副局
    長一人兼任;執行秘書二人,由局長指定副總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其餘成員包含本局及所屬機關八職等以上人員二人擔任內聘督導委員
    ,並聘請至少一名專家、學者擔任外聘督導委員,以及業務單位主管
    與工作人員。
    本小組於督導前簽奉局長核定後成立。
四、本局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督導作業,每次抽查人行地下道之數量及地
    點由本小組擇定之。
五、本小組辦理督導及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
    執行秘書代理之。
    督導當日由本小組會同受督導單位及相關人員赴抽查地點現地督導,
    於督導後視督導結果得假適當場所召開檢討會。
六、本小組應依督導結果評分,年度平均成績達甲等(八十分以上)者,承
    辦人員得記嘉獎二次,直屬主管得記嘉獎一次;平均成績為乙等(七
    十分至七十九分)者,本局將視需求加強督導,不予敘獎;平均成績
    為丙等(六十九分以下)者,承辦人員及直屬主管各記申誡一次處分。
七、本局應將歷次督導內容做成紀錄,並彙整保存至少五年,以利長期追
    蹤改善。
八、本小組辦理督導作業後,若發現涉及其他機關業務事項,應以書面通
    知各該業務機關。
九、本要點所需督導評分表等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及外聘委員出席費,由本局及所屬機關相關預算支應
    。
十一、本局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隨本職進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