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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區公車營運與服務品質督導及評鑑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120115568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交通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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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促進臺中市市區公車(以下簡稱市區公車)健全發展,
    適時檢討服務品質評鑑機制及督導市區公車營運與服務品質,依據大
    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第五條規定,特設臺中市市區公車營運與
    服務品質督導及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評鑑執行要點之審議。
    (二)評鑑作業辦理方式之研議。
    (三)評鑑指標及評鑑資料之審議。
    (四)評鑑成績之審定。
    (五)營運與服務評鑑爭議事項之審議。
    (六)營運與服務評鑑研究發展項目之擬訂。
    (七)其他有關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計畫之研議。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局
    長兼任,其中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臺中市公共運輸及捷運工程處(以
    下簡稱公捷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臺中市政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
    (派)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代表一人。
    (二)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代表一人。
    (三)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代表一人。
    (四)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一人。
    (五)公捷處代表一人。
    (六)交通部代表一人。
    (七)臺中公車聯營管理委員會代表一人。
    (八)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代表一人。 
    (九)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一人。
    (十)專家學者六人。
    本委員會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百分之四十。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專家學者續聘人數
    以不超過新聘人數為原則。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之。機關代表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相關業務人員代理出席,並應事
    先通知本委員會。專家學者應親自出席。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
    過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六、本委員會設評鑑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負責辦理評鑑執行要
    點之研擬及修訂、評鑑作業所需資料之蒐集、調查、整理與分析、評
    鑑指標得分之計算以及其他委員會交辦事項等事務性業務,並得視實
    際需要委託公正客觀之公私立機構或法人團體辦理。
    本小組置組長一人,由公捷處運籌管理科科長兼任,置小組成員若干
    人,由公捷處指派相關人員兼任之。
    本小組得視需要召開會議。
七、本委員會委員及相關人員對於未完成審議資料,或未經正式審定之評
    鑑結果、評鑑成績等資料,除公務上使用外,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或洩
    漏。
八、本委員會委員對於會議事項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所
    定之迴避事由時,應依法迴避。
九、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公捷處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