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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大雅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發揮里活動中心使用功能,並
提供各機關、團體及個人從事正當休閒娛樂活動,依據臺中市各區
里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第九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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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適用之里活動中心(以下簡稱活動中心)範圍如下: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或本所編列預算興(改)建之活動
中心。
(二)其他經市政府核定或備查,由本所管理之活動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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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所為提高活動中心使用效益,得與里辦公處(以下簡稱代管單位)
簽訂委託管理契約,並依本要點代為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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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活動中心除提供作為臨時避難收容處所或供代管單位於約定期間集
會及文康娛樂活動減免優惠使用外,其餘期間各機關、團體或個人
需使用活動中心者,應於使用日十個工作天前向本所提出申請。
申請場次限於申請日起算三個月內之場次,未依前項規定期間提出
申請者,本所得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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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申請使用活動中心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並檢附下列文件,
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應繳納相關費用後,始得使用:
(一) 機關應備公函;團體應檢附立案證明文件;個人應檢附國民
身分證影本。
(二) 活動計畫書。
(三) 場地復原切結書(如附表二)。
(四) 無營利行為切結書(如附表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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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活動中心場次使用費、水電費、冷氣使用費及保證金之收費標準如
附表四。
使用活動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收或免收相關費用:
(一) 本府及所屬機關因公務舉辦之集會或活動,免收所有費用。
(二) 當地里民日常團康、體育或閱覽活動且無營利之行為,得免
收場次使用費及保證金。
(三) 公益慈善團體及民間社團舉辦公益慈善、社會教育或藝文等
類似活動,且無營利之行為,申請短期場次使用,得免收場
次使用費。同一團體或社團每週以一場次,每年度以五場次
為限;除有特殊情形經本所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 社區發展協會及非代管單位之里辦公處(含代管單位優惠使用
期間以外之期間),申請短期場次使用,得免收取場次使用費。
(五) 公益慈善團體、社區發展協會及非受託代管之里辦公處,辦
理公益性活動,申請長期場次使用時,本所得視實際狀況酌
收百分之二十場次使用費。如因個案特殊,經專案簽奉機關
首長同意後得免收場次使用費。
前項規定如有接受政府機關補助場地使用費者,不適用之。
申請長期使用場次者,應以預算年度為期與本所簽訂使用契約並
一次繳清費用後,始得使用。
經同意使用者,如因本府及所屬機關或本所有使用之必要時,應
於接獲本所通知後配合暫停使用,退費規定依第八點第二款規定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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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申請活動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同意;已同意者,經本所通
知後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得禁止其申請使用一年:
(一) 違反法令或本要點之規定。
(二) 妨害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之虞。
(三) 影響週邊安寧,經勸導不改善。
(四) 有供營利行為者。
(五) 有與申請計畫內容不符或申請後未有使用事實者。
(六) 有供居住或轉(分)租、出借、轉讓他人使用者。
(七) 有損壞活動中心公物之虞或事實者。
(八) 曾受停止申請使用處分,未滿一年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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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退費基準如下:
(一) 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者,無息退還未使用部
分之費用及保證金。
(二) 因本府及所屬機關或本所通知停止使用時,得申請變更使用
場次或無息退還未使用部分之費用及保證金。
(三) 申請人因故不使用時,須於使用日三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向本
所辦理退費或申請變更使用日期,逾期未辦理者,所繳納之
費用不予退還,但保證金無息發還。
(四) 違反第七點規定,經通知停止使用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
予退還;保證金扣除相關損害及應扣抵之金額後無息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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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使用完畢後,申請人應即將場地清理並恢復原狀,經本所確認無誤
及設備完好後,始得申請退還保證金。
前項使用者未將場地清理回復原狀或毀損場地設備者,本所得代為
清理或修復,所需費用得由保證金扣抵;免收保證金者,本所得追
繳清潔費及損害賠償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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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申請人應於每場次使用後,巡檢關閉照明等一切電器設備,若經查
獲未依規定辦理者,除沒收保證金外,如造成公共危險或人身安全
等事件,本所得追償保證金扣抵不足之部分,並應自負民、刑事責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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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人不得擅自拆卸、搬動或攜出任何設備,如有損壞應負損害
賠償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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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及意外事件,申請人應自行
負責妥為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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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人辦理團體活動時,請自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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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未經申請不得擅自使用活動中心或複製鑰匙,違者依法追究民、
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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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活動中心各項財物及器材設備,由本所登記並列冊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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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依本要點所收取之費用,百分之八十作為本所管理維護費及設備
費,百分之二十應繳入市庫,其相關收入、支出以收支對列方式
透列預算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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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使用人經申請並獲本所同意使用後,應填寫使用登記簿,復向本
所繳付相關費用登記使用,由本所不定期派員查核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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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要點自簽奉機關首長核可下達之次日生效,如有未盡事宜,適
用「臺中市各區里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