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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10296290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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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新臺
          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臺中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文化法
          人)。
第四條  工作計畫之訂定,應符合文化法人之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之規
          定。
          工作計畫應依文化法人之規模及營運狀況編製,記載提供服務
          之工作項目、執行方式、經費預算、執行期間及預期效益,其
          格式如附表一。
第五條  經費預算之編製,應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內,依年度工作計畫
          ,妥善規劃運用;經費收支預算表格式如附表二。
第六條  工作報告應載明工作計畫之執行成果,其格式及項目如附表三
          。
第七條  財務報表之內容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淨值變動表、
          現金流量表、財產清冊及其附註或附表,其格式如附表四至附
          表八。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