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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打造共融公園及建置人本友
善環境,提供市民優質休憩場所避免設置過多硬體設施影響本局轄
管公園及綠地品質,特訂定本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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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他機關提出於本局轄管公園或綠地設置活動中心需求時,本局應先行
依「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受理公園綠地申請設置活動中心評估基準表」
(附表一)所列評估事項進行評分,評分結果合計達80分以上者,始
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申請多目標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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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受理公園綠地設置活動中心之多目標使用申請,應依「臺中市政
府建設局受理公園綠地申請設置活動中心審查基準表」(附表二)所
列審查項目,審查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及友善設施及綠化補償,據以核
准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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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配合落實市長政見、本市重要政策或其他特殊情形,經簽奉市長核
定者,得免依本基準第二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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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基準自核定之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