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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辦理直撥退稅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5 月 1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稅管字第1120600638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方稅務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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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推廣直撥退稅,提高納
    稅義務人申辦直撥退稅比率,簡化退稅作業,確保退稅安全及保障納
    稅義務人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局各分局為評比獎勵對象,每年辦理一次,年度結束後進
    行評比,並於公開集會表揚績優分局。
三、評比分類
    (一)本局派駐監理機關輔導辦理使用牌照稅直撥退稅績效。
    (二)分局輔導各稅目直撥退稅績效(扣除前款派駐監理機關輔導部分)
        。
四、評比標準及獎勵額度
    (一)派駐監理機關分局:使用牌照稅直撥退稅成功入帳件數,達納稅
        義務人於各該監理機關辦理免稅及退稅申請總件數百分之六十以
        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頒發所屬分局新臺幣二千元等值獎品;比
        例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頒發所屬分局新臺幣三千元等值獎品。
    (二)各分局:輔導辦理各稅目直撥退稅成功入帳件數達退稅總件數百
        分之四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者,頒發新臺幣二千元等值獎品;
        比例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頒發新臺幣三千元等值獎品。
    (三)前款所稱直撥退稅成功入帳件數應扣除第一款派駐監理機關輔導
        部分、已辦理長期約定直撥退稅及由稅務管理科輔導直撥退稅建
        檔者;所稱退稅總件數應扣除法院拍賣、有代行機關及已辦理長
        期約定直撥退稅者。
五、年度結束後,由稅務管理科依據資訊科產製報表統計簽報。
六、本要點所需費用於稅務行政管理-業務費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