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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救災安全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消救字第1110057303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消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救災安全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修正規定含修正後全規定.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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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所屬消防人員救災工作安
全,設置救災安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研提本局相關救災安全政策。
(二)提升本局救災安全專業知識、技能、訓練等各方面能力。
(三)檢視及評估本局各相關單位辦理消防人員事故調查工作成效。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
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局業管副局長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
,由本局業管簡任層級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任之:
(一)本局相關科、室、中心之單位主管及各救災救護大隊之大隊長。
(二)本局具備豐富救災經驗之火災搶救教官或同仁。
(三)其他消防機關具備專業救災學識之消防人員。
(四)具有消防、建築、結構、土木、化學、工安、法律、交通或其
他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兩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任之。但本局相關單
位主管兼任委員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因故出缺者,應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
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局相關業管單位承辦人員兼任,辦
理各項事務性工作。
六、本委員會會議以每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召
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代理。
七、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並應親自出席會議;非屬本局編制人員擔任
委員並出席會議者,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八、本委員會各項經費,得於本局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