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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救災安全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消救字第1110057303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消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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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所屬消防人員救災工作安
    全,設置救災安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研提本局相關救災安全政策。
   (二)提升本局救災安全專業知識、技能、訓練等各方面能力。
   (三)檢視及評估本局各相關單位辦理消防人員事故調查工作成效。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
    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局業管副局長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
    ,由本局業管簡任層級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任之:
    (一)本局相關科、室、中心之單位主管及各救災救護大隊之大隊長。
    (二)本局具備豐富救災經驗之火災搶救教官或同仁。
    (三)其他消防機關具備專業救災學識之消防人員。
    (四)具有消防、建築、結構、土木、化學、工安、法律、交通或其
          他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兩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任之。但本局相關單
    位主管兼任委員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因故出缺者,應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
    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局相關業管單位承辦人員兼任,辦
    理各項事務性工作。
六、本委員會會議以每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召
    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代理。
七、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並應親自出席會議;非屬本局編制人員擔任
    委員並出席會議者,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八、本委員會各項經費,得於本局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