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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志工獎勵及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交秘字第1100051254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交通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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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結合社會志願服務之力量,透
    過民眾自願參加之方式,成立志工組織,輔助本局暨所屬各機關行政
    工作。藉由志願服務過程,期能提昇臺中市交通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運用單位係指本局暨所屬機關。
    運用單位得不定期公開召募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若干名,
    協助本局辦理交通業務及相關活動。
    前項志工應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規定服務。
三、交通志工對象:
    (一)退休之公教人員。
    (二)年滿十六歲以上熱心交通服務之民眾。
四、交通志工服務項目如下:
    (一)協助櫃檯業務。
    (二)協助辦理交通相關事項。
五、本局志工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六、組織任務:
    (一)隊長:本局志工依需求分隊成立,每隊設隊長一人,由志工互推
        擔任,綜理規劃志工隊相關隊務。
    (二)隊員:所有本局志工,確實執行交通志工服務項目。
七、本局志工值勤時應遵行下列原則:
    (一)志工輪值時應確實簽到(退)。
    (二)應穿著服務背心及佩戴服務證。
    (三)不得妨礙業務執行。
    (四)不得利用服務場地,伺機謀取利益或包攬業務及經營其他商業行
        為。
    (五)不得假借志願服務使用單位名義,從事不法或不正當之行為。
    (六)無正當理由,勿遲到或早退。
    (七)配合運用單位之員工管理規定。
    (八)違反本條及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規定,情節重大,經運用單位評
        估不適任者,得予以解任。
八、本局志工請假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志工於排定之輪值時間,因故無法出勤,請自行覓妥其他志工代
        理。經協調無人可資代理時,請事先向隊長請假。
    (二)如因情況緊急未能事先請假時,請儘速通知本局志工運用單位
        管理人員。
九、本局志工管理單位宜於年度規劃辦理下列事項:
    (一)志工教育訓練。
    (二)舉辦聯繫會報。
    (三)其他法令規定事項。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志工教育訓練包含基礎訓練、特殊訓練或依管理單
    位需求辦理之成長訓練。
十、本局將協助訓練期滿取得結業證書之志工,辦理志願服務紀錄冊並
    進行相關登錄事宜。
十一、本局得視志工值勤狀況,並就下列標準予以鼓勵:
    (一)服務時數超過二十、五十、一百小時者,頒發感謝獎狀乙張。
    (二)服務滿一年且值勤時數達標者,本局在聯繫會報予以表揚。
十二、本局志工為無給職,但應依志願服務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意外事故
      保險。
十三、服務績優人員得由本局提報申請中央或臺中市政府之志願服務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