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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臺中車站大廳外廣場平臺
場地,提供本府各機關、學校及其他機關、團體使用,特訂定
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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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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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場地,係指臺中車站大廳外北側二樓廣場平臺範圍
內之場地(場地範圍如附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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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使用場地以辦理政令宣導、公益、文教、休閒體育、節慶
等相關活動為限,且不得有妨礙公共安全秩序、旅客出入順暢
或集會遊行等影響出入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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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申請人應於場地使用日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檢附活動計畫書
、場地佈置方位圖及切結書,以書面方式向交通局提出。
前項申請經交通局核准者,應於使用日五日前繳交場地使用費
及保證金,並檢附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
使用費、保證金及投保標準如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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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主辦、共同主辦或合辦之活動得免繳納
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擔任活動協辦單位者,其場地使用費得
減收二分之一。
公益團體舉辦之非營利公益活動,其場地使用費得減收二分之
ㄧ。
符合前三項規定得減免費用者,應檢附本府或所屬機關核准或
同意合辦、協辦之公文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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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如期使用場地者,依下列規定理
:
一、因故無法如期使用,應於使用日三日前以書面檢具相關事
證辦理取消使用手續,無息退還使用費及保證金。
二、未於前款指定期限內辦理取消使用手續者,無息退還使用
費二分之一,保證金全數退還。
三、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者,申請人得申請延期
使用或由申請人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檢
附相關事證向交通局辦理無息退還使用費及保證金,申請
人不得請求賠償或補償。
四、本府如因緊急情形或業務需要致無法提供場地,交通局得
於使用日七日前,通知申請人改期,無法改期因而停止使
用者,交通局應無息退還所繳納之使用費及保證金,申請
人不得請求賠償或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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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使用者,撤銷或廢
止其核准:
一、違背政府法令規章。
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公共安全。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擅自將場地轉供他人使用。
四、活動項目顯有影響安寧或已影響安寧,經勸導制止無效。
五、毀損場地設備或有毀損之虞,經交通局認定不宜繼續使用
。
六、政治活動、宗教活動。
七、一年內曾使用本場地,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重大。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ㄧ,經撤銷或廢止核准使用者,其已繳交使
用費按未使用場次比例退還;其已繳保證金不予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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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申請人使用場地,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場地使用完畢後,申請人應將場地回復原狀,並檢附保證金收
據,向交通局申請復原查核及退還保證金,經交通局查核無誤
後,無息退還保證金。
申請人未將場地清理回復原狀或毀損財物者,交通局得代為清
理或修復,其費用由保證金支付,不足部分向申請人追償,申
請人不得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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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交通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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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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