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利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
稱學校)將其進修部上課時間調整於日間,特訂定本原則。 |
|
二、學校調整進修部上課時間前,應經教務會議討論通過後,於前一年十
二月十五日前,報本局備查,並載明於招生簡章內。 |
|
三、學校調整進修部上課時間於日間者,其師資、設備、教室(包括工場)
,應併同日間部計算,並應符合法令之規定。 |
|
四、進修部調整於日間上課,其普通科教師、專科教室及實習教室(工場)
,應足夠教學使用。 |
|
五、進修部調整於日間上課後,其師生數與學校校地面積比例,應與日間
部併計,並應符合法令之規定。 |
|
六、進修部調整於日間上課,每節應授足五十分鐘,且每日以八節為限。 |
|
七、進修部調整於日間上課,其不同年級、不同科,均不得併班上課,或
於日間部隨班附讀或採建教式教學。 |
|
八、學校依第二點所定程序,於招生簡章載明進修部特定科班級於日間上
課者,該年度招生之該班級學生,均於日間上課至畢業止。 |
|
九、學校申請進修部調整於日間上課之該學年度班級數,不得超過該學年
度進修部核定招生總班級數二分之一。但有特殊情形報本局核定者,
不在此限。 |
|
十、進修部調整於日間上課者,其導師不得同時兼任日間部導師。 |
|
十一、本局得組成審查及輔導訪視小組,協助學校辦理本原則所定相關事
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