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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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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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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案件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每件審查費為新
臺幣五萬元:
一、非都市土地已編定或變更編定為可建築用地或經核准得開
發建築,其建築基地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山坡地,
並涉及整地。
二、都市計畫地區未經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且建築基地面積
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山坡地,並涉及整地。
三、其他山坡地之建築基地經臺中市政府認為整地行為有危險
之虞。
屬下列各款專案提送臺中市政府山坡地雜項執照及地質敏感區
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查案件,每件審查費為新
臺幣二萬元:
一、雜項執照併建造執照申請案件。
二、申請擋土牆作為建築物外牆(共構)使用案件。
三、申請免退縮一點五公尺人行步道案件。
四、其他須經本委員會審查案件。
同時符合前二項之案件,依第一項規定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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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地質敏感區審查案件,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
一、活動斷層及山崩地滑案件,每件收取新臺幣三萬元。
二、地下水補注案件,每件收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同時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案件,依第一款規定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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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前二條之案件得併案審查,並依費用較高之規定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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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申請人應於申請審查時一併繳納審查費。未繳納者不予審查,
並退回申請資料。
申請人於繳納審查費後,變更申請案件類別而費用較高者,應
補繳差額。
申請案件於本委員會審查前撤回者,退回其已繳納審查費三分
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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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